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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买房"者状告公证处银行 指两单位误信假资料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3月11日06:53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田桂丹 闫晓光 

  去年广州市民陈东明在申请经适房后,因被查出曾在5年内买卖过房屋,申购资格被“冻结”且减分25分。但陈东明表示这是一起“被买房”事件,实际上他本人经济困难完全无力购买,买卖房屋是他人伪造证件公证委托后进行的。昨日,陈东明起诉南方公证处和按揭银行官司正式开庭。

  申请经适房时

  发现被扣25分

  陈东明今年37岁,打散工,夫妻俩的月均总收入约3000元。“我们这样的低收入阶层,哪敢去想拥有自己的房子?”2007年获悉政府推出经适房,他赶紧申购。

  去年10月28日,正在轮候经适房的陈东明上网查分,发现被扣25分。他说,原先有89.1分,扣完只剩下64.5分。更离奇的是,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的资料中,“他”早在2002年已通过按揭购入天河区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转手卖出。然而,记录里的“业主本人”陈东明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资料显示:2002年10月,“他”曾买下天河棠东东路122号春江花园7D房——面积82平方米,价值37万余元的商品房。购房形式为银行按揭,首付7万余元,分20年向银行还清。2005年9月2日,“陈东明”将房子卖出,21日在银行转按。

  而据规定,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过房产,按规定不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2009年11月23日,广州市房管局对陈东明的信访做出了书面答复,认为陈东明不符合条件,取消陈东明申购广州市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聚德花苑)的资格。此后,陈东明又对去年广州市第三批(聚德花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申购,但还是因售房记录而无法购买。

  买卖时公证处竟都出具了公证书

  去年,陈东明曾到房管局查阅和调取了该房购买和出售的原始档案,经查询发现,2002年10月22日,银行与署名为“陈东明”的人签定《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上所留的“陈东明”的身份证号、地址与他的身份证完全一致,但是署名“陈东明”并非他本人的签名,2002年10月23日,南方公证处对该合同出具了公证书。

  2004年1月7日,公证处又出具了公证书,对“陈东明”委托林楚惠出售该房的授权委托进行了公证,证明“前面的《售房委托书》上陈东明的签名属实。陈东明表示,在2002年至今,自己从未丢失过身份证,“但身份证复印件外流却很难防范”。

  状告公证处索赔26万

  “公证处从未见过我本人,怎么做出了一系列的公证书?显然,对方在职责范围内办理业务时,存在巨大的疏漏和过错。”陈东明认为,是公证处的疏忽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为此,他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索赔26万余元。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人士昨日表示,陈东明“被买房”事件很受关注,住房保障部门一定会跟进妥善处理。而陈东明在短暂的两难抉择后,与太太商议后仍决定不撤诉继续做笔迹鉴定。因此,目前该案的关键,就是先等待笔迹鉴定结果。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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