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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新《保险法》实施 保险业进入制度调整期

2009年10月14日08: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孙轲

  国庆之后,新《保险法》进入真正实施阶段,而伴随新《保险法》实施的,是一系列保险监管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保险机构内部规定的梳理、产品的改造。

  10月13日,保监会召开“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会上指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与新《保险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新《保险法》颁布以来,已完成了6部规章的修订,并已在10月1日前公布,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的三个监管规定。

  此时,保监会在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实施之际做出阶段性总结,今后一段时间,保险行业将在新《保险法》框架下进行制度调整。

  “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废止、修改、建立新制度的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吴定富称。

  除了监管规章制度的修订,保险机构也需按新《保险法》进行一系列的规章和文本调整以及产品的改造。

  保险机构要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同时,要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

  来自多家保险公司的消息称,10月1日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对产品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报保监会备案,而内部规章和流程的修订也都在进行中。

  人保集团股份公司总裁吴焰表示,人保集团旗下财险、寿险和健康险公司都已着手对产品进行了修订,而涉及产品开发、营销、承保理赔、单证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对于保险产品,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保险事故通知、如实告知、年龄误告、诉讼时效以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产品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如修改如实告知的表述,增加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明确理赔程序与时限的要求等。”一中型寿险公司产品开发部人士称。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特别强调,保险企业既要按照新《保险法》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拓创新,提高竞争能力,做强做大。

  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待保险业进一步开发,而新《保险法》更是在投资领域给保险业打开了空间。

  吴定富表示,保监会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并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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