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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偿付能力不足 险商可被接管

2009年10月12日10:2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本月开始,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一内容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昨日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介绍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深圳保监局的专业人士表示,这实际上是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防范风险方面进行了具体修改和完善。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了门槛,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且要求监管机构也需要依法进行事后监督,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准确。据栾永明介绍,以前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监管机构也会介入,属于行政干预。新《保险法》对的修订使监管机构的干预有法可依,让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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