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草稿出台,拟年底实施
本报记者 于海涛 北京报道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将有明确的操作准则。
9月28日,相关座谈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
座谈会上,证监会发行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司债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例如,因缺乏规范性文件无法把握评级报告的规范性;对审核到发行跨年度的公司债券能否及时跟踪评级并做相应信息披露;对同一等级主体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评定不同等级的依据、过程不足够充分等。
目前,《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出具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准则》(下称《准则》)草稿已拟就,明确列示了出具评级报告基本规则、评级报告格式、框架、概要,以及首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正文等内容。
除各类公司债券外,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类的评级报告,也须依据该准则。《准则》拟在2009年底前正式发布实施。
“如何定级别”
目前,证监会审核的公司债品种共有四种——公司债券、可分离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其中,可交换债品种已获批,但尚未发行;可分离债在IPO暂停前已停止发行。
“什么样的评级报告才算规范,我们不清楚,比如会计师、律师会有一定的准则做依据,我们可以按照现有规则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机构的评估报告是怎样的,做哪些补充,按照现有准则进行充分披露。感觉(评级报告)缺乏这么一个东西。”前述发行部有关负责人说。
正在进行完善的《准则》正是对此而设。《准则》规定了出具评级报告基本规则、评级报告格式、框架、概要,以及首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正文等内容。
而完整评级程序至少包含:完整收集评级所需资料、顺利实施包括现场访谈在内的尽职调查、依据评级方法撰写评级报告并经评级机构内部质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信用评级委员会的审议。
评级报告正文应包括:发行人及公司债券基本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管理分析与评价;主要业务所处行业环境分析;经营状况分析与评价;公司发展战略及近期计划;财务质量分析与评价;公司债券的偿付保障;主要风险点的归纳与分析等。
《准则》还规定了风险披露要求,即评级报告应在概要中就主要信用风险逐条加以概述,并在评级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或段落加以系统归纳和分析。
而评级报告框架中,首次评级报告要包括评级声明、评级报告概要、评级报告正文、附录和跟踪评级安排等五部分。附录要介绍信用等级标识及其含义、发行人及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同时,评级报告概要列示评级观点,要重点提示与发行人公司治理、业务竞争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债务压力等方面有关的风险。
“最主要是要说清楚如何定的(公司债券)级别。”发行部人士说,如果评级报告很有说服力,就会认为是好的评级报告。
必须跟踪评级
《准则》明确规定,评级机构要跟踪评级。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针对发行人外部经营环境、内部运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前次评级报告提及的主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说明其变化对发行人及其公司债券信用的影响,并明确说明是否调整原有信用等级。”《准则》要求。
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评级机构要在发行人发布年度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
《准则》对发行人提出要求,确定年报公布日时,应书面告知评级机构,以便评级机构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与前次评级报告在评级结论或其他重大事项方面出现差异的,要求分析原因并做特别说明。同时要关注发行人前次提供有关盈利及现金流量预测数据的实现情况,存在重大差距的,应说明原因并判断其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准则》提出6种要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的情况:发行人发生《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确定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公布的季度、半年报显示出其财务状况较首次评级或前次跟踪评级时发生重大变化,且当时未能做出预见;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重大事项,且可能导致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质量发生变化;担保人发生可能导致其担保能力弱化或灭失的重大事项;用于公司债券增级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质量(变现能力及市值)发生较大变化,并导致对公司债券本息覆盖倍数下降至增级效用临界值以下;评级机构认为的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质量出现变化的事件发生。
此外,《准则》规定了出具跟踪报告的情形,即公司债券分期发行。“遇发行人一次申请、分期发行公司债券时,若后一期发行日较前一期的时间间隔大于90天(含90天),需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并随相关发行文件一并披露。”
同时,公司债券发行日与评级报告出具日之间,遇发行人发布新的年报或半年报的,需重新出具首次评级报告。当然,发行人要合理安排发行时间,确保评级机构有充足时间履行评级程序并重新出具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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