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基本规定
产品名称 “财丰理财”0906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编码:CF0906)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期限 136天
认购金额 认购起点为5万元人民币,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认购期 2009年9月21日至2009年9月28日,(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条款)
起息日 2009年9月29日(实际起息日受理财计划“认购”条款的约束)
到期日 2010年2月12日(遇中国节假日(含周末)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益计算截至到期日前一日)
本金及收益返还 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或期满时,根据实际投资情况一次性返还本金及收益。
资金返还到账日 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资金返还到账,逢节假日顺延。
预期年化收益率 1、若本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按约定时间和方式收回,扣除相关费用后,本理财计划预计年化收益率可达到3.8%
2、若本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未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或延期等情况)收回,本理财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3.8%,甚至收益为0;
3、详细内容见以下“本金及理财收益”条款。
计费方式 1、理财资金托管年化费用:按理财本金万分之五计,于产品到期后从理财财产中一次性收取。
2、信托年化管理费用:按理财本金千分之一计,于产品到期后从理财产品中一次性收取。
3、银行管理费:若理财计划所投的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 3.8%,则收取超过3.8%的部分作为银行管理费;若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后≤3.8%,则不收取管理费。
4、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计息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0。
申购与赎回 产品起息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清算期 1、到期日(或理财产品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
2、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
提前终止 本理财计划有可能提前终止,详细内容见以下“提前终止”条款。
产品投资方向
1 本理财计划投资对象为西安信托-稠州银行信贷资产二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或“信托计划”),即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委托人,委托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以下简称“ 西安信托”)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购买优质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借款企业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本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主要来源。信贷资产根据商业银行五级分类属于正常类。信托公司根据该信贷资产的利率、期限、质量情况,参考市场及历史交易价格,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受让信贷资产,该价格构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2 信贷资产情况说明:
借款企业 贷款用途 贷款规模 贷款到期日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 2000万 2010-2-12
认购
1 本理财计划无投资经验的客户亦可认购。
2 认购期内,一旦达到发行规模上限,则本理财计划提前结束认购。
3 认购期结束,如认购资金总额不足2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
本理财计划不成立。认购资金于认购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日之前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有权减少本期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宣布理财计划成立。
4 认购手续:认购期内,个人客户请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义卡或存折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
5 认购撤单:不允许撤销认购。
6、提前终止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或信贷政策出现重大调整,信贷市场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如理财期间,因资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如理财期间,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银行有权相应地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或购买相应规模的不低于原利率的信贷资产。
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
7、本金及理财收益
收益分配原则: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的实际运作情况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
收益率测算方法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理财本金×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0
实际年化收益率
=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信托年化管理费率-银行年化管理费率
示例说明
若投资人以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和信托年化管理费率后大于3.8%,则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为3.8%。
理财产品实际收益=100000元×3.8%×136天/360=1435.56元
若投资人以10万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和信托年化管理费率后小于等于3.8%,则不收取银行管理费,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以信托计划年化到期收益率扣除理财资金年化托管费率和信托年化管理费率后实际值为准。
若投资人以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产品运作期满,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到期不能收回本息,则投资人到期本金和收益为0。
理财产品成立
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认购期满,募集资金达到2000万元或银行认可规模,理财产品在实际起息日成立。
如果本理财产品不满足成立的条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在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向投资人公布,并将投资人认购资金在认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该理财产品项下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清算与信息披露
收益和本金清算: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根据本说明书中的“本金及收益”以及“产品基本规定”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并在清算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
如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则银行将于认购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向客户进行公告。
理财期内,银行将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概况报告,该报告于起息日起每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特殊情况下银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如银行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需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银行应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或理财收益分配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营业网点或银行网站向客户公布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报告。
对于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人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银行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在本计划持续运作期间,银行有权通过银行网站、营业网点或银行认为适当的渠道对本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投资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银行在产品说明书的范围内,管理和运用投资人资金并自行确定及调整所投资的资产及其具体数量和比例等相关交易。并且投资人同意并自愿根据上述产品说明书选择认购本理财计划。
银行和投资人同意银行出具的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则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财产承担。
延期清算
若理财期满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贷资产本息未能及时收回,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银行将代替客户向有关责任方行使追偿权,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及罚息等。
其他
理财资金托管:理财资金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托管。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作为信托合同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行使《信托合同》项下权利;银行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计划合约》及《“财丰理财”0906期人民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投资。《信托合同》下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本理财计划的投资人承担。
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但若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时,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来源: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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