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一大显著特点就是,从法律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角度出发,重点加大了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这对广大保险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明确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体表现形式为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无法即刻体验其效用与功能;同时,由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为合同主体另一方的投保人无法对保险合同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保险公司通常也不予接受,故实质上,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一般不附载明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所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时,全凭保险公司营销员的宣传介绍,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其所购买保险的具体内容。投保人直到缴纳保费,拿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时方才看到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旦营销员在宣传保险时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甚至进行误导或作不实介绍,投保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显然,新《保险法》新增了保险公司应当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内容履行说明及提供格式条款义务,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具体要求与形式。
维护客户权益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明白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信息,有助于投保人全面行使其合同权利,减少因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同时,由于在投保单上需附格式条款,个别营销员将无法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误导或不实介绍,最终有效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保监会于2009年5月下发《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这一系列文件全面细致地规范了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环节方面的操作要求,可以看作是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行业内建立并推行统一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在《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内容与要求的具体细化。
客户关注“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关于保险公司“提示”的要求应该引起投保人的关注。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非明显位置、以非明显方式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所谓“提示”,显然过于简单且不显眼的提示无法达到新《保险法》的要求。
但另一方面,新《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具体衡量标准,这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一定难度。一般认为“提示”应达到下列标准,方可视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1、提示应置于保险合同的明显位置;2、保险合同中免责提示的字体必须明显大于其周围文字的字体;3、提示应当说明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的具体内容;4、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应当加大加黑印刷,以引起投保人的特别关注。
(作者为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纪委副书记)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