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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大限临近 保险产品掀起停售潮

2009年09月08日07: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投保提示

  不必抢购旧产品

  唐威提醒投保人,消费者在投保新保单时,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就是“签名”,亲笔签名一方面体现了投保人自身的意愿,在理赔时也方便进行笔迹对比,另外,对于一些责任免除条款、退保条款等,签名意味着更清楚地了解了相应条款,避免今后理赔纠纷。

此外,投保人应尽量留下个人详细信息,便于保险公司回访,由于保险是长期产品,通过电话回访,可提醒投保人续保、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由于新产品存在涨价预期,不少市民有意抢购旧产品。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市民一般更多关注产品的价格和收益,但新产品在涨价的同时,保障范围也有可能增加,此外,新《保险法》中许多条款有益于投保人,如此前对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将拒赔,但根据新条款,即使未尽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付,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与旧保险产品相比,新产品即使价格高,也未必不划算,不必一定抢购旧产品。

  唐威提醒,投保前应先了解自己的风险缺口,根据自身情况按需投保。

  新保险法

  未告知合同成立两年后照赔

  中国人寿广东分公司理赔部程兆哲表示,目前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合同解除权,初衷在于防范道德风险,但人寿保险多是中长期合同,保险公司长期持有这种解除权容易造成权利滥用,单方解除权不当行使也会造成被保险人的权利剥夺。新保险法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最大程度保障了受益人权利,但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针对合同成立超过两年而言,事故发生两年内未如实告知情形足以拒付的,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

  四大亮点

  1.限制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2.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做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二手车过户后,新车主只须通知保险公司,就可享受原保险合同保障。

  案例

  新《保险法》实施前后理赔区别

  被保险人杜先生2002年11月投保某公司30万元长期寿险,20年缴,年交保险7700元,合同生效已6年。杜先生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身体无异常,指定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妻子。

  被保险人于2008年6月于医院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的索赔申请。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组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投保前有多年慢性肾炎病史,并且投保一年前因“原发性高血压”住院治疗。以上病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以致保险公司误按照正常标准承保。

  实施前:

  该保险公司对杜先生申请以“为如实告知”做了拒付决定,考虑到杜先生因重病陷入经济困境、保险公司无息退还累计保费共53900元,但还是解除了保险合同。

  实施后:

  新保险法中新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杜先生因不了解“告知义务”等原因未将病情如实告知,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且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杜先生明知应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告知,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可不予赔偿,此外,杜先生因为漏告等重大过失不告知病情,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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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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