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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临近 保险企业纷纷停售重疾险产品

2009年09月01日16: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林海) 10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正式实施。记者从国寿、新华、泰康等多家寿险公司了解到,在新法推出前后,有多家保险公司的部分保险品种进行了陆续停售,有的产品则进行升级换代。最多的公司一口气就停售了20款。

  “从10月1日起,总公司将停售包括重疾险、传统险、分红险等在内的大约20款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公司可能将根据新《保险法》推出一些升级换代产品。”一股份制寿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某国有寿险公司福建分公司的相关人士也表示,该总公司从近期开始到10月1日将陆续停售的个险产品就有10款左右,险种涵盖重疾险、养老险、分红险以及教育险等多个品种。10月1日后,将会同时推出升级改造后的终身保障险种。

  闽保险有关人士表示,各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在新法实施前停售多款保险产品,原因有很多,一种是受新《保险法》实施的影响,保险公司修改与新规定不相符的条款;一种是保险产品本身老化,市场吸引力不够,趁机退市;还有一种是按照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一些投资类产品退市;此外,还有产品是因为赔付率高,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只好停售。

  据了解,新《保险法》主要是对保险公司约束更多了,而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如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比如说,你的胃不是很好。按原条款,如果今后出现胃癌,保险公司会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你的胃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生胃癌,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此外,新《保险法》还修改了理赔条款,延长了给付保险金诉讼时效,其中,除人寿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保险索赔时效期为2年,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为5年;在无效格式条款中,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显然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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