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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堵"理财陷阱" 学者建议建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09年07月16日06: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刘广

  尽管金融主管部门对于购买理财产品是投资还是消费尚存在不同意见,但在需要保护这类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这一问题上并不存在分歧。如何将这种“保护”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我国确实需要一部《金融服务法》,那时可以名正言顺地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中,不过那至少需要等十年。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总干事吴弘教授昨天接受CBN记者采访时如是说,而目前愈演愈烈的金融纠纷和矛盾已经容不得拖延那么长时间。

  为此,吴弘教授表示,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地位日趋强势,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层出不穷,而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的力度显得相当孱弱。他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下称“金融消保委”),而他还透露这也得到了部分行业监管者和政府部门的支持。

  不过,吴弘告诉CBN记者,虽然金融消保委与挂靠在工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职能相似,但又要区别于它们,因为金融产品的特性不同于汽车、珠宝一样的传统商品。目前消保委在金融领域的维权、警示作用也并不明显。

  其实,对于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在十多年前就被提及,但是争论一直存在,银行业和保险业都倾向于认同购买金融产品的人是消费者,而证券业则倾向于认为他们是投资者,多年来也一直强调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吴弘建议我国未来设立的金融消保委职权可以有三:一是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二是就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提出建议;三是处理金融市场的消费者投诉。

(责任编辑: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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