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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有“堵”有“疏” 银行理财新规重在防风险

2009年07月13日08:3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金立新

  主持人:本报记者 金立新

  对话嘉宾:中国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旭阳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副主任 袁增霆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围绕监管部门将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进行规范的问题,市场已热议多时。

上周四,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终于出台。对于《通知》中涉及到的一些规定,市场中各种评说不一。就此,我们邀请来自银行理财部门、理财研究机构和院校的三位专家对此进行解读。

  记者:在《通知》中,被市场普遍认为影响比较大的措施之一,是对银行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的规定。您认为三个“不得”将会对目前市场上哪些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直接影响?对整个市场的最终影响又有多大?

  张旭阳:很多理财产品是靠结构和机制创新的,很多产品虽然说是投资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以及PE的,但通过组合风险度会远远低于单纯投资于这三类产品。因此,这个规定将会对大众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收益产生影响,但对私人银行客户却没有影响。这一方面是因为规定本身没有限制银行理财帮助高端客户投资于这些领域;另一方面,高端客户对这些领域的投资也不依赖银行理财。比如前几年非常火爆的打新股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主要是服务于低端客户的,大资金完全可以自己作。其他投资于上述限制领域的产品也是如此。应当说,资金少、渠道窄的大众投资者更需要银行理财为他们提供这一类项目。新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股票、基金二级市场以及PE的限制,无疑会减少大众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收益。从对市场的整体影响看,新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股票和基金二级市场、以及PE的限制,无疑将缩小银行理财的创新空间。

  郭田勇:这项规定对于一些投资二级市场的类基金产品以及投资PE产品有直接影响。但是整体影响不会太大,因为从规模来看这些产品所占的份额很小。自去年以来,股市的动荡等风险因素迫使银行普遍对理财产品的投向进行了主动调整。而且从市场需求来看,投资者的投资风格也日趋谨慎,所以各银行发行的投资于股票、基金、PE等理财产品规模较去年明显萎缩,目前的理财产品更多是信贷类、票据类。目前来看,新措施将会推动这一趋势持续下去。

  记者:新的管理办法要求“将不符合转移标准的理财资金所投资的资产纳入表内核算”,并“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您认为必要性在哪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目前,理财业务对银行中间业务的贡献并不大,如果再计提拨备,两两相冲估计收入将所剩无几,这是否会影响银行的理财业务?

  郭田勇:这一措施是有必要性的。目前从银行实际操作来说,对于理财产品表内表外的处理没有统一标准,类似的产品既可以作为表内核算也可以采用表外核算,随意性很大。这也造成部分银行可能利用这一空间将部分有风险的资产转移到表外,造成风险的积累。当然,这一措施很可能对理财业务形成一定的冲击。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明朗,银行投资渠道有限,理财产品大部分集中在信贷类产品,但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银行给客户的回报率远远高于存款利率。通过这种方式贷出资金和直接吸收存款进行贷款相比,利润空间非常有限;加之今年取消了贷款规模的限制,原先利用理财产品规避贷款规模控制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因此目前银行在微利开办业务主要是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不得不“赔本赚吆喝”。如果再将这些产品纳入表内核算,难免会进一步压缩银行利润空间,挫伤发展理财业务积极性。

  袁增霆:我认为这项规定的必要性在于当风险暴露时,银行有资本金可以冲抵,有风险承担能力。从操作性上看,原则上有操作性,但问题在于“必要”的尺度难以把握,例如,是否像表内资产一样计提?还是有特别的或随意性的标准。此外,不符合转移标准,并不意味着这部分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毕竟,占主导地位的理财业务都属于表外的信托业务,牵强地纳入表内并不合适,由此也抑制了银行中间业务发展。

  记者:在信托领域,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中有一个“合格投资者”的说法,并且有明确的标准。在此次出台的《通知》中,对理财客户进行了新的界定,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并把对应前者的产品起购金额提高到不低于10万元。该怎样解读这个要求?比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中理财产品发售起点为5万元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更高了,银行理财由主要服务于低端客户的定位改变为定位于高端客户?

  袁增霆:有无投资经验是一个很模糊的或非常感性的客户甄别标准,难以度量;这一标准并不能替代“合格投资者”,也不能取代自愿的理财需求。这样的规定似乎没找到迫使银行理财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的方法,反而使门槛复杂了,削弱了银行理财领先于信托公司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便利性。

  郭田勇:这并非是为了改变银行理财的定位,而是为了督促银行为客户提供和其风险承当能力匹配的产品,是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板投资也有类似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设计。

  张旭阳:这是监管层对银行理财客户的细分,因此并不涉及定位的改变。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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