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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规定:不及时理赔 险企面临处罚风险

2009年07月07日07: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汉网-武汉晨报

  通讯员孟苹记者杨莉

  …………………………

  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身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

  2007年6月,李某意外死亡。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回复。

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十五日内作出核赔决定。

  而根据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长城保险的法律专家认为新法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积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理赔时效,改进保险业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为达到法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高管理效率,还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改进理赔时效。

(责任编辑:廖翊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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