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家住江苏无锡的六旬老人刘华 (化名)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一年里亏损了2万元,遂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理财本金损失2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2万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刘华败诉。
2007年9月,刘华与兴业武宁支行签订《“兴业基金宝”人民币理财协议书》,约定兴业银行为刘华的理财顾问,按理财计划向刘华支付理财收益,返还理财本金。
2008年9月,因理财产品到期发生了亏损,刘华诉至法院,称当时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未细研协议文字内涵,就签下了协议书,岂料出现亏损。他认为银行未告知风险和按约支付投资收益,致使自己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赔偿理财本金损失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计6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刘华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中,以书面的形式提示了投资产品风险,而刘华不能证明银行未对客户做过风险提示义务。刘华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应视为是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责任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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