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珠海讯 (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苏倩雯)在银行排队排第一却未能如愿买到国债,银行的解释是内部才只有两人买到。没买到国债的珠海市民黄先生一怒之下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诉请双倍赔偿国债与3年期定期储蓄利息之差以及赔偿精神伤害费、误工费等共计万余元。
排第一竟没买着国债
2008年 11月 25日,第三期电子式储蓄国债发行。当日早上8:40,珠海市民黄新辉来到了某银行珠海吉大支行门外等候,当时银行的闸门拉起了一半,有一位女士低头钻了进去,当他也想跟着进去时,却被保安拦住了,保安告诉他9时才上班,请他在门外等候并递给他一张排号票。
黄先生的小票显示他是排在第一个办理业务的。9时08分,当黄先生将存折及4万元现金共5万余元用来购买国债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国债已卖完了。黄先生听到该消息后非常纳闷,排在第一位竟然买不到国债,那是被谁在什么时候买走了呢?
于是他要求银行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一位女职员对他解释,因这次国债发行数量有限,银行内部也只有两个人买了5万元。这让黄先生更为恼火,凭什么银行内部的人可买国债,老百姓排第一却买不着,银行是否有暗箱操纵嫌疑?卖国债的第二天,国家公布了银行利率下调,定期3年存款利率为3.6%,而3年国债年利率为5.17%,由于银行的过错,致使其5万元的利息收益之差损失了2000多元。
状告银行要求赔偿利息差
为挽回自己的损失,黄先生一怒之下将该银行告上法庭。在诉状中黄先生称2008年11月25日央视晚间新闻报道:“北京各大银行7:30就排了很多准备购买第三期国债的市民,而银行方面也为广大的市民所想,提前半小时开门让市民排队……”北京的银行提前把老百姓请进去,珠海该银行却把老百姓赶出来。他认为该银行暗箱操纵金融债权市场,愚弄欺诈百姓。
因此黄先生请求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原告第三期国债利息与三年期定期储蓄利息之差;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伤害赔偿金1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车费、通讯费800元。
银行辩称不存在违法操作
对黄先生的要求,银行在答辩状上称,2008年11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有关通知规定,“各行发行期内销售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行可根据各地网点实际营业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该行对外营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9:00~17:00。”因此被告银行称当日上午9:00开门发行国债是不违反任何相关规定的。
同时,被告承认当日9:00前共卖出3笔国债,被告称该3笔国债由其理财中心卖出,理财中心与正常的营业窗口由同一个大门出入,如果原告当时声明购买国债,被告工作人员会让原告进入理财中心。但被告同时也承认并未就出售国债的时间、地点等张贴公告或指示,被告工作人员也没有将购买国债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原告。
一审判银行赔利息差
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国债的销售网点之一,有义务公开、公平地向所有有意购买国债的公民出售国债,国债的销售应当遵守“先到先买”的原则。该期国债的统一发行时间为8:30~16:30,从当日卖出的三笔国债的时间看,被告也是在当日9:00前开始销售国债。但当原告要求进被告银行内购买国债时,被告工作人员予以阻拦,被告也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原告国债销售的开始时间与地点,致使原告丧失了购买该期国债的机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因此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赔偿以人民币5万元为基数,按2008年第3期储蓄国债利率(年利率5.17%)计算的利息与按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间的差额。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也没有对原告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利造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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