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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未必都是保险产品

  人们所熟知的保险合同,比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等等都是保险产品,但并不是所有冠名为保险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

  向保险公司买保险似乎是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共识,因为保险公司顾名思义就是销售和经营保险产品的主体。

然而,随着国际会计的趋同和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保险合同定义的采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们熟悉的保险产品未必就是保险产品。

  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保险合同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的一种,按照该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同的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来自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这一定义的关键点在于保险产品必须承保的是未来的一个不确定的事项,而且承保人必须承担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未来的不确定事项是指保险公司尚不清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付事件会不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或者如果保险事项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到底需要赔付多少。

  只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产品才是保险产品。保险风险是从投保人转移到承保人之前便已经存在的风险,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项必须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的附加利益,给予投保人实质性的赔付,该产品才能被看作保险产品。举例而言,如果一项合同约定,当投保人损失1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给予投保人1万元的损失赔偿,那么这样合同便没有转移重大的保险风险,也不能被视作保险产品。

  国际会计准则强调重大风险转移,而中国会计准则中对风险的程度未提出要求,所以过去大部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合同都符合原保险合同。但按照2008年年9月17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将实现等效,会计准则将实现国际趋同。对于中国保险业,最大的变革在于保险会计准则关于保费的计算方式将与国际标准接轨,投连险和万能险中投资账户部分收入不再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而同属新型寿险产品的分红险仍将被计入在内。

  保险公司销售的常见的非保险产品

  人们所熟知的保险合同,比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等等都是保险产品,但是并不是所有冠之名为保险的产品都是保险产品。下面是一些典型非保险产品的例子:

  人寿保险合同,但是合同条款中保险公司不负责承担被保险人重大死亡风险的责任赔付。这类保险虽然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根据不承担重大死亡风险赔付这一除外条款,合同本身并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重大保险风险,其实质上是一纸投资合同。

  财务再保险合同。财务再保险是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兴起的一种保险公司理财工具,通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财务再保险的目的是出自平衡利润、降低税赋、扩大业务或者资金可流向投资回报较高的地区。国际会计准则将此类合同归类于金融工具,而非保险合同。

  巨灾债券。这种债券规定,债券发行人以气候、地质或者其他物理变量而要求赔付的合同。由于该类合同要求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时进行赔付,但是并不要求将该事项对投保人造成不利影响作为赔付的合约性前提,因此该类合同不被视作保险合同。

  与巨灾债券类似的还有天气衍生工具,因为该类合同是基于不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的气候的、地质的或者其他物理变量而要求赔付的合同。由此引申出去的许多金融衍生工具都不能作为保险合同,即便它们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的,因为衍生工具要求合同一方仅在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其他变量而不是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发生变化时进行赔付。

  财务担保合同、信用函、信用违约衍生工具、信用保险合同。该类合同即便合同持有人没有因为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借款而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履行赔付,因此它并非国际会计准则中所定义的保险合同。

  □许闲 侯旭华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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