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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维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保险业发展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评价,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行业内外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此次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有过保险理赔经历的人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投保易,理赔难。”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章节,更加强调维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如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又如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有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防范风险被视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修订后的保险法更加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新的保险法增加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十种措施。此外,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法律还增加了针对性规定。

  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新的保险法明确要求,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此外,法律还写明,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规定了罚则。

  为解决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保值增值难度大的问题,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作出规定,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法律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实现了与国际完全接轨,但是如何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应该有明确的措施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因此,新修订的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法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法。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无疑对保障和促进保险业稳健、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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