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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公司参赛获奖后主动辞职 离职员工讨奖金败诉

  □记者 赵 磊 通讯员 胡海容

  晨报讯 许先生代表自己工作的公司参加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举行的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通用公司将1.5万元奖金打入万兴公司的账户。近日,已辞职的许先生将万兴公司告上法庭,追讨这笔奖金,但却没得到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

  2007年3月5日起,许先生进入万兴公司工作。同年下半年,万兴公司指派许先生等人参加了通用公司组织的技术大赛,许先生在比赛中获得第三名。通用公司发给第三名奖杯一座,许先生领取后由万兴公司收回,而通用也将许先生复赛第二名、决赛第三名的奖金1.5万元划入万兴公司专门用于购买配件的账户内。

  2008年1月,万兴公司给予许先生1万元的经济奖励。同年6月,许先生向公司辞职。随后,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兴公司支付奖金1.5万元、归还奖杯,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800元,但仲裁仅要求万兴公司归还奖杯,未支持许先生的其他请求。许先生不服,于2008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赛事组织者,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对该赛事的各项事宜包括比赛的参加对象、比赛的规则、比赛的奖惩方案等制定比赛章程,在赛前没有制订比赛章程的情况下,其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相关事宜进行解释的权利。因万兴公司推荐许先生参赛并承担了许先生参赛期间的所有差旅费用、发放了全勤工资和奖金,赛后也根据规定对许先生进行了经济奖励,故法院认定许先生是代表万兴公司参赛。因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表示“所有的获奖奖金实际上是发给经销商的,奖金1.5万元已划入万兴公司专门用于购买配件的账户内”,故法院确认比赛奖金应归万兴公司所有。

  法院还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比赛奖金应归万兴公司所有,故万兴公司不构成无故克扣工资、奖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许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万兴公司有其他克扣工资、奖金的行为,故许先生要求万兴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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