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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信托公司业务创新 银监会规范证券投资信托

  中国信托业正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009年1月初,银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第十条明确指出,支持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业务创新发展。

  据接近银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在通知发布后,银监会还将陆续出台多项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指引,如此前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春节之后,银监会又面向主要商业银行和地方派出机构,下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指引”)。

  2月10日,一位专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人士用“支持、规范”来概括指引的主旨,即指引将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信托公司业务创新

  近日,用益信托工作室发布研究报告称,据该工作室的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年共发行信托产品3953个,其中,集合信托产品670个,占16.95%;银信理财产品3283个,占83.05%;全年发行规模为13141亿元,其中集合产品发行规模为860亿元,占6.54%,银信理财产品12281亿元,占93.46%。

  在展望2009年时,用益信托工作室表示,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也更加成熟,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发展情况,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打开越来越多的领域,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提供更多的引导。

  这一论断不无道理。在1月19日的上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会议上,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表示,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加快业务创新,而信托也位列其中。一位与会人士透露,对于支持信托公司加快业务创新,阎庆民重点讲了三个方向。

  其一,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加强银信合作,为银行发放兼并、重组贷款筛选项目,为兼并、重组交易双方提供有关投资银行服务;其二,支持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其三,积极推进信托公司开展如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融资性创新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而在银监会此前发布的通知中也表示,为适应扩大内需、支持重点行业发展的需要,支持符合一定监管评级要求、货币性资产充足的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但投资额度上限为净资产的20%。

  前述监管人士透露,原则上,监管评级达到3级以上的信托公司,并可以固有资产独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而投资对象将在原来金融股权投资的基础上有所扩大,“可以做创投”。

  “我们还是侧重于金融股权投资,此前也在调研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准备投资。”2月10日,中部某信托公司负责人说。

  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业务

  在集合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依然是重要的资金运用方向。

  用益信托工作室表示,虽然2008年证券市场疲软,但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依然发行了268个,占比达40%,在所有资金运用方式中是最高的,发行规模192亿元,仅次于股权投资的规模,占比为22.3%。

  “2009年的证券市场好于2008年的可能性相当大,证券投资类集合信托产品的机会将更多。但证券市场的变化和风险使得我们在预估2009年的发展时存在相当的困难,同时,贷款限额的放宽使得信托公司更愿意在贷款的项目中寻求机会。”用益信托工作室表示。

  因此,用益信托工作室预计2009年的证券投资类产品虽然数量上较2008年会有所增长,但占比会下降至30%左右。

  所谓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此番,对于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在信托公司资质、风控、信息披露等多方面作出规范。

  指引强调,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信托文件应该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

  对于上述规定,一家银行系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负责人表示并不陌生。2008年10月份,银监会曾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此番指引的相关要求与该通知较为接近。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指引还强调,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此外,指引还重申了多条“红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等。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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