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昨日消息称,为保险公司减负,保监会正式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减少自2008年度起的监管费用,大部分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下调了0.2‰。
其中,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
长期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
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下调0.3‰,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收取。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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