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相关业务报告编报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本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及其实务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此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的正式实施,我国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趋于完善。
据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在定义、再保险业务分类、编报基础、认可标准的一般性规定、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再保险业务的界定是本规则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国际上以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为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由于这两类业务的性质、风险特征不同,各国对两类业务一般都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因此,本规则将创新型再保险产品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畴,规定以重大保险风险为判断标准,将再保险业务分为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和没有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对两类再保险业务规定了不同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即前者按保险合同处理,后者按存款合同或投资合同进行监管。
该负责人表示,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是本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规则起草过程中,保监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了再保险业务的信用风险,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可标准:境内、境外因素,偿付能力因素,再保资产的账龄因素。
就境内、境外因素,该负责人表示,与境内再保险业务相比,境外再保险业务的主权风险、汇率风险等风险较大,因此,本规则规定,与境内再保险人交易形成资产的认可程度高于与境外再保险人交易形成资产的认可程度。
就偿付能力因素,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境内、境外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衡量。与偿付能力充足的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为认可资产。与偿付能力不足的境内、外再保险公司交易,相关资产不能全额认可或全部为非认可资产。
该负责人表示,本规则对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本规则围绕以下几个关键点建立了再保险业务信息披露体系:一是再保险业务的策略与规划,了解公司未来再保险业务的安排;二是各类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再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三是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再保险的信息;四是揭示再保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信息;五是关联方交易信息;六是关注重大合同信息等。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