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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意见稿 保险公司"自我吹嘘"或受重罚

  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投资类人身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面临更严格的规范,保险公司“自我吹嘘”、“简单对比”等做法可能受重罚。昨天,保监会公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对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三类险种的收益率宣传、保障功能提示、回访制度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投资类保险收益明码标出

  买保险先签投保提示书。根据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今后保险公司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上将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要求投保人亲笔抄录后签名。“自我吹嘘”、“简单对比”等保险产品宣传技巧将受严格规范。产品说明书中应采用高、中、低三档向客户演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中档投资回报率或万能保险的中档结算利率应当与公司产品定价假设保持一致,并不得超过行业规定的最高上限。对于分红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5%、4%;对于万能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对于投资连结保险,高、中、低上限分别为7%、5%、3%。

  回访制度必须强制执行

  在投资类人身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行业将引入强制性的回访制度。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客户实行100%回访。客户拒绝回访的,应当在投保单上亲笔书写并签名确认。回访方式以电话回访为主,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上门等方式进行。回访必须在犹豫期内完成,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以电话方式回访的,应当对通话内容录音并至少保存五年。

  针对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保监会还对一些具有实践意义的细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该征求意见稿强调,由于投连险、万能险投资者常因为缴费问题失去保障利益,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保单期满前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当前的保障成本及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别应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将提前结束,并提出维系保单继续有效的条件。而在分红险中,保险公司必须说明该产品的红利来源是死差、费差、利差或其他来源,还要说明该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是现金红利或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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