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 朱联益
有着158年历史、位列美国五大投行之一的雷曼兄弟公司,由于次级债危机而面临破产,引起了市场各界人士对金融创新的高度关注,也引发了对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的金融创新的审慎思考。
金融创新包括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
由于市场机构以追求利润为首要目标,产品创新大多以“供给创造需求”的形式产生,投资银行通过复杂的技术手段创造出预期收益率较高的产品,来吸引投资人购买,这就容易导致过度创新。过度创新有两种主要表现,第一,基础资产本身存在问题,本不适合的某些资产也被用于产品创新;第二,尽管基础资产没有问题,但是经过多次创新衍生后,创新产品已和基础资产关联度不大。
次级债属于资产证券化类的产品创新,资产证券化要求其基础资产必须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次级债的基础资产显然不符合该项要求,过度创新带给市场的必然是灾难性的后果。在华尔街,流行着“没有什么不可以被证券化”的信条,充分反映了利益驱动下过度创新的现实。
与以供给诱导需求的利益驱动型产品创新不同,制度创新则是从“市场自身需求”的角度出发,制度创新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弥补市场缺陷、完善制度设计为目标。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看,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式发展,资本市场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分散银行经营风险方面,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巨大的支持。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由于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而造成的“单边市”特征,使市场价格经常过度偏离其价值中枢,极大地影响了资本市场最为核心的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股指期货作为最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尽管在我国仍属创新,但在境外市场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制度设计。在美国次级债危机中,股指期货交易更为活跃,是投资者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美欧等市场所禁止的“裸卖空”与股指期货的卖空机制也完全是两回事。如果因为次级债危机而将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混为一谈,通通一棒子打死,显然是不严肃的。
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的工具,实际上是将投资风险进行重新分割和分布,让不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有输出风险的通道,让有能力也愿意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有获取高风险下高收益的途径。因此,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应该清楚地认知自身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自身在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可以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以及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比如合格的股指期货投资者制度来实现。股指期货作为一项市场内在要求的、成熟的创新,次级债危机完全不应成为其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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