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问:一职工和单位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
后该职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但直到该职工刑满释放,单位才知道他被判了刑。于是,便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了其本人。该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认为,在服刑期间,单位并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待岗对待,支付待岗工资、补缴各项保险费用。该职工的说法有道理吗?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只有履行了劳动义务以后,才能享受劳动权利。即使用人单位没有暂停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该职工没有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责任编辑:陈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