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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员工涉嫌“倒贷”“过桥”客户讨债难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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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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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绿宇”)在盛京银行员工的“穿针引线”下,替人“做过桥”偿还贷款1700万元而陷入讨债难,遂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

  但今年5月和9月,一审北京朝阳区法院与二审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中环绿宇的诉求。从去年底起诉至今耗时一年,中环绿宇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近日,二审败诉后的中环绿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寄望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拆东墙补西墙”的“倒贷”行为容易掩盖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而如何防范银行员工介入“倒贷”行为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是当前银行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1700万债务纠纷

  2015年1月6日,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700万元的五笔业务即将到期,借款人为吴某、林某等5人,五笔贷款业务的担保人均为北京闽商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联合”),但因故不能按时偿还。

  因此,盛京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经理李炜找到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绿宇”)负责人孔庆金。中环绿宇称,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经理孔庆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朋友徐某一笔资金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然后徐某向盛京银行申请以房屋作抵押的贷款2000万元用于偿还孔庆金的借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人是李炜及员工计刚、刘超。在此过程中,孔庆金与经办的三人相识。
孔庆金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盛京银行贷款发放前,该行经办人李炜向孔庆金提出将贷款到的2000万元资金中的1700万元借给盛京银行,周转期限为10天。

  孔庆金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盛京银行贷款发放前,该行经办人李炜向孔庆金提出将贷款到的2000万元资金中的1700万元借给盛京银行,周转期限为10天。

  2015年1月6日,盛京银行批准了徐某的2000万元贷款,并将资金转入中环绿宇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刘超指令孔庆金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了指定的闽商联合的账户内。

  “我认为是给银行帮忙不会有风险,银行也承诺了旧贷款还了新贷款马上下来还我,10天时间即可。”孔庆金表示,他与闽商联合无任何业务关系,更与打款账户拥有人林建华等人都不认识。

  经过多次协商,盛京银行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中环绿宇借款的100万元,并为中环绿宇出具还款计划,同时约定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5月31日分别支付给中环绿宇850万元和750万元。2015年5月29日,盛京银行偿还中环绿宇公司借款750万元,但是剩余850万元一直未偿还,故中环绿宇于2015年底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中环绿宇主张债务对象是盛京银行,认为公司形成了盛京银行向中环绿宇借款1700万元的法律事实,但是盛京银行未能按10天期限归还公司的借款。

  孔庆金向记者展示了与李炜的沟通证据,该证据显示在借款中,李炜表示“这个贷款肯定会放的,正赶上这个时间新来的行长,除了您还有5笔业务都搁着了,我说这业务不能再停了。”

  在此后沟通中,孔庆金提交的证据显示,李炜对他表示:“银行这块确实是孔总帮忙的,我们不会把您搁进去,那银行没法做事了。银行会用别的资金帮你还的,近期我们会把贷款放了。如果贷款放不了,徐某房本那还有2000万元的额度。”

  两次败诉

  据了解,今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中环绿宇败诉。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仍未支持中环绿宇诉求。

  在两次的法庭上,盛京银行辩称中环绿宇所说的盛京银行曾向其借款1700万元不是事实。盛京银行与该公司不存在款项往来,中环绿宇与1700万元存在资金往来的是闽商联合,盛京银行并非借款人。即使李炜等三人在中环绿宇发放借款的过程中存在介绍等行为,但该行为既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据了解,法院认可2015年1月6日,中环绿宇向闽商联合转账1700万元。对于提交的新贷款材料,也就是2015年3月27日盛京银行计某向孔庆金出具的《关于吴某等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法院没有认可其合法性。

  该意见材料是向盛京银行申请借款,金额分别有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五笔,保证人为闽商联合公司;《审查意见》称,请营业部准备放款资料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放款,并将欠款归还中环绿宇。然而,该文件没有盛京银行的签章,仅落款为零售业务部,有计某签署的代理名字。

  庭审中,盛京银行员工证实吴某、林某等五人无偿还能力,通过孔庆金将钱打到账户偿还五人贷款。但是,向中环绿宇出具的《审查意见》格式与银行文件格式相似,文件标号为部门自己编写,自己打印;实际上计刚、李炜和刘超无权出具上述审查意见,必须以部门名义出具,且原则上不能给客户。据李炜说在中环绿宇还清之前五人贷款之后,他是计划通过几个人贷款再原路将资金还给中环绿宇,但是几个人贷款在操作过程中不具备贷款条件,李炜只能通过申请别的客户贷款偿还给中环绿宇。

  据了解,此前中环绿宇收到的750万元还款是来自于北京金源德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德丰”),也就是李炜方面所说通过别的客户贷款偿还中环绿宇的债务。该笔款项如今同样涉及官司,而金源德丰也在向法院申请中环绿宇退还750万的款项。

  法院认定,根据计刚的证言及《审查意见》、还款计划等材料可以证明中环绿宇系在盛京银行工作人员指示下将1700万元支付给闽商联合的,但是案件的焦点和争议在于盛京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盛京银行及盛京银行与中环绿宇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在中环绿宇向闽商联合汇出款项前,盛京银行并未向中环绿宇公司出具任何书面文件,汇款后仅有盛京银行员工签字的文件及说明。

  法院认为,根据常理,银行在资金往来过程中的行为一般具有较强形势要求,但是中环绿宇仅凭盛京银行员工口述即信任其与盛京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从而借款项与常理不符,可以认定盛京银行的员工存在要求中环绿宇将自徐某收到的款项支付给闽商联合的事实,但是盛京银行员工的行为不能代表盛京银行。

  “李炜是盛京银行中小业务零售部业务经理,计刚是该部门经理助理,刘超是该部门职工,但是法院却认为他们行为不能代表盛京银行。”孔庆金表示,对此他很不解。

  掩盖不良

  “出于对业绩的考核要求,银行员工在对待一些贷款难偿情况时会进行所谓的‘倒贷’,这是基于早前银行规定‘先还后贷’的原则。有的是企业自身外面寻找过桥资金,而也会有一些银行员工提供介绍‘帮忙’的情况。”一位不愿具名的股份行人士称,这其中通常依靠的是相互信任,但是并不能排除道德风险。

  该股份行人士认为,借款方实际上在意的是银行方面员工背后的银行信誉,但是有可能员工是不能代表银行的,这就给业务带来了风险,需要在具体业务上做好业务流程和书面材料。

  “这件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这种‘倒贷’的忙不能随便帮,银行客户在类似的业务上应该多注意风险。”该股份行人士表示,“倒贷”往往要依靠新的贷款,如果贷款审批通过不了或者不能放款,可能“倒贷”资金就会有损失。

  对于银行来说,该股份行人士还表示要加强员工的素养,约束员工一些不合时宜的业务或行为,才能避免不必要的官司和麻烦。“从这件案子上看,中环绿宇是通过盛京银行转给闽商联合,可能与这家公司都没有实际接触过,这样也给讨债增加了很多难度。”

  孔庆金向记者表示,他帮助银行5笔到期债务偿还完全是出于给银行帮忙,也没有涉及到利息之类。“我完全是被坑了。如今盛京银行还说涉及员工李炜被开除了。”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但是该分行人员表示对此事不知情。随后记者致电盛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对方回应一切以网站信息披露为准。

  据记者了解,中环公司经理孔庆金确实与北京闽商联合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不认识公司负责人。由于该笔债务长期拖欠,中环绿宇公司资金链断裂面临停产,收入来源的切断被迫背上了巨额债务,还要应对金源德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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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UF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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