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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4号信托最终完成兑付 广发代销职责引争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张奇

  见习记者 张奇 北京报道

  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华鑫4号”)最终兑付。

  11月24日,广发银行发布公告称,“截至11月23日,由我行代销的华鑫4号信托产品已本息全额兑付投资人”。至此这一引发各方广泛讨论的信托产品终于平安落地。而其中关于银行代销方面的职责问题,却仍旧值得思考。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塔能源”)11月20日发布公告,称“信托产品到期后,宝塔能源按与华鑫信托达成的约定进行了部分还款,余额部分由华鑫信托与代销机构广发银行启动债务重组进行兑付。重组履约的过程中,广发银行终止方案,造成投资人误解和不满。”

  从宝塔能源此则公告可以看出,其认为代销机构广发银行在此事件中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广发银行到底有没有责任,记者采访了广发银行以及律师。而宝塔能源与华鑫信托记者也尝试采访却未能获得回复。

  华鑫4号兑付始末

  据多方资料显示,华鑫4号信托产品融资人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产品于2013年8月6日成立,期限为24个月,募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2亿元。该信托产品本应于2015年8月6日到期还款1.746亿元,因融资方无法正常还本付息,信托计划被延期三个月至11月6日到期。延期三个月之后由于融资方经营困难,该项目兑付再次延后。

  兑付问题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11月11日,媒体爆出,“华鑫4号”到期难以兑付三个月后,50余名投资者在广发银行和华鑫信托之间奔走维权。投资者曾对媒体表示:“广发银行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在销售产品时存在欺骗行为;逆程序操作剥夺了购买者的知情权,在没有看到合同和告知风险前,先行打款形成购买事实,事隔一个多月才看到和补签合同;销售产品不规范和风险暴露后不作为等失职行为。”

  而11月14日,广发银行官方微博就此发表声明:“该信托产品由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并主动管理,我行系此产品的代销渠道之一,作为产品代销方,我行销售客户经理均为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销售过程合法合规。”同时表示已经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协助投资人维权。

  很快,华鑫信托方面也进行回应,11月16日华鑫信托发布公告,表示已成立领导协调小组,由公司高管带领业务部门正在全力催收企业欠款,同时公告还表示,华鑫信托与广发银行、还款义务人等各方正协商解决方案。

  20日,宝塔能源公告称,“我公司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全力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经兑付全部余额。华鑫信托已经在今日向受益人分配合同项下全部股权收益款。”宝塔能源还在文末附上华鑫方面的函件力证兑付事宜。

  不过,此份公告中有一处值得注意,其中提到“于2015年8月到期的2年期信托产品到期后,宝塔能源化工按与华鑫信托达成的约定进行了部分还款,余额部分由华鑫信托与代销机构广发银行启动了债务重组。重组履约的过程中,广发银行终止方案,造成投资人误解和不满。”

  申明为代销行的广发银行为什么会涉及到余额的债务重组,又为何会终止方案?

  对此,广发银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从未参与债务重组,亦未与华鑫信托或任何他人达成有关债务重组的共识。”同时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华鑫信托,其财富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请示,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收到相应回复。

  代销方职责之争

  在过往的多数案例中,只要是银行代销产品发生违约或亏损,部分投资者都会找到银行维权,一般情况银行都会积极协调,更有甚者银行会直接“刚兑”,然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有兑付的职责吗?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存称,“只要代销过程合规,代销的法律后果肯定是委托人(即信托机构)承担,即信托产品亏损由信托公司承担,亏再多代销方也不存在责任。”

  那么为何银行会主动兑付呢?某信托业内人士称,“一般代销就是一个通道,真正签约是投资人和发行人,但是部分银行或证券公司在代销过程中不甘于只做代销,可能还要参与后端分成,所以在里面的身份可能会比较复杂。”

  一般而言,银行与信托合作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银行为满足其合作企业的融资需求,主动设计了包含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信托公司仅承担“通道”职能;另一类是信托公司为其企业客户发起设立信托计划并承担主动管理职责,银行仅仅是信托产品的销售渠道之一。

  广发银行在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回复函中表示,“本次信托计划属于第二类,由华鑫信托公司发起并主动管理。作为主动管理方,信托公司有义务对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进行主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风险评判、投后管理,以及将重要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参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不承担信托计划的管理职责和投资风险。”

  “如果仅仅是代销,只要按合同条款来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销售时没有发生违规行为、如实进行风险揭示,不会有额外的责任。”金诺律所合伙人郭卫锋表示,“但在过往经验中部分金融机构会对信托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可能不是法律责任,而是从自身形象考虑会主动承担代偿责任之后再去追索。”但代偿不是法定义务,在银监会下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十六条中也明确规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郭卫锋同时还表示,“如果在代销过程中有不适当宣传、诱导,那么银行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一责任不好界定。”也即意味着法律层面来讲代销方不必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有一个大前提即销售过程合规。而在这一点上投资者与代销机构双方产生了分歧,投资者认为,广发银行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此,广发银行发布声明称:“我行销售客户经理均为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如今,华鑫4号已经完成兑付,那么对于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没有人追究了。

  涉事方的信托、银行、投资者等都松下一口气,然而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却并未结束,代销中的问题仍值得追寻。而近期多家被卷入兑付危机的信托产品,或预示着“打破刚兑”已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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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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