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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理财产品亏损 投资者质疑多处涉嫌违规

2011年11月28日10:00
来源:新华网

  中信银行蓝筹2号引争议

  对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美好憧憬,很快就因该款产品的净值变化而转变为牵肠挂肚、提心吊胆

  《望东方周刊》记者祁和忠 | 上海报道

  谈及中信银行的理财产品“蓝筹计划2号”,高珊感慨万分:“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2007年1

2月21日,她在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购买了 “蓝筹计划2号”,产品期限两年,投资金额20万元。

  “当时市场上正流行理财,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向我推荐了"蓝筹计划2号"。”中信银行广为散发的宣传单页在醒目位置写着“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36%(上不封顶)”。“理财经理说,这款产品特别好,高收益低风险。一下子就把我打动了。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攒了一些钱后买理财产品,就是为了保值增值。我问他,这款产品会不会亏本。他说不会赔钱,如果产品到期亏损,银行还怎么做呢?”

  高珊对中信理财之“蓝筹计划2号”的美好憧憬,很快就因该款产品的净值变化而转变为牵肠挂肚、提心吊胆。2008年3月,在中信银行的官方网站上,高珊发现,“蓝筹计划2号”开始运作后的第49天,单位净值已跌至0.8987元,亏损超过10%。后来,该产品的净值就一直没有浮出水面。

  2010年1月11日,该理财产品到期,亏损4.51%。10月14日,高珊诉中信银行一案将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

  向银监会投诉

  “蓝筹计划2号”的公开宣传与实际运作结果间的巨大差异,促使高珊加强对理财知识的学习和了解。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她逐渐发现“蓝筹计划2号”的诸多涉嫌违规之处。

  3月29日,高珊向银监会投诉:“蓝筹计划2号”涉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产品涉嫌超募;二是放大操作风险、涉嫌违约。

  在“蓝筹计划2号”宣传单页的正面右下方,印有“限量发售,先到先得”等。同时,该产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划募集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根据这个事实,高珊认为,“蓝筹计划2号”的募集规模上限应为20亿元。但她后来从中信银行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报表推算,该产品至少募集了36亿元。

  高珊曾就此多次和中信银行沟通,希望能了解该产品的募集情况,但中信银行客服人员和法律顾问均回答说:“中信银行有权不向投资者公布募集情况”。

  “蓝筹计划2号”不仅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透明,而且投资操作涉嫌违约。该产品的宣传单页正面下方印有两行醒目的文字,第一行文字是“新股申购获取稳健收益,低风险投资收益积累安全垫,充分锁定下跌投资风险”;第二行文字是“蓝筹股票获取超额收益,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积极追求增值投资机会”。

  合同中约定,“在保证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低风险类金融产品的潜在收益的基础上实现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通过运用恒定比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积极追求获得高增值的投资机会”。

  高珊认为,中信银行如果能真正按照上述约定去投资操作,该产品的业绩表现就会比较稳定,不可能出现第一个月亏损超过10%的情况。

  质疑四大问题

  在把第一封信送达银监会信访处后,高珊继续加强对理财产品相关法规的学习,发现更多的疑点。

  6月22日,在第一封信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她又给银监会写了第二封信,再次送达银监会信访处,提出了“蓝筹计划2号”四个问题:

  一,销售时,银行刻意隐瞒风险,且未按规定给她做过风险评估;二,宣传单页违反银监会规定,夸大误导;三,信息披露与银监会要求相比明显不足,弱化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四,在运作期间变更投资范围。

  根据2005年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

  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高珊表示,中信银行没有履行这些法定要求,侵犯了她的知情权。

  另外,在2008年3月,“蓝筹计划2号”进行了投资方向和范围的变更。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保证商业银行代理客户的投资活动符合与客户的事先约定。未经客户书面许可,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变更客户资金的投资方向、范围或方式。”

  中信银行态度强硬

  7月30日,她终于等来了中信银行书面回复。

  关于风险评估问题,中信银行在回复中表示,“经充分研究现存的书面材料、经办人员的回忆及电话、面谈沟通情况,我们认为您购买"蓝筹2号"产品时,相关协议及风险抄录完整,您对"蓝筹2号" 产品投资方向及运作方式有较清晰的了解,我们在产品销售环节上,遵守了银监会销售适用性原则,销售行为合法合规。”

  关于夸大宣传问题,中信银行表示,“产品宣传单页详细介绍了产品的投资方向及风险状况。”“产品宣传单页中未对产品收益率进行保证、承诺,同时也提示了产品净值波动风险。我们未对"蓝筹2号"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关于变更投资方向问题,中信银行表示,“由于金融危机爆发,新股及二级市场投资无法获利,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我行增加了低风险的投资品种,产品原投资标的依然存续,投资策略未发生变化。本次调整投资标的的目的是为了给投资者带来更加稳健的低风险投资回报,会给投资者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并非变更投资方向。”

  关于超募问题,中信银行表示,“在产品说明的"计划募集额"仅为指导数字,并不是要求产品最终募集金额不得大于"计划募集额",因此,我们认为产品不存在超募问题。”

  对于中信银行的上述回复,高珊感到很不满意。

  8月6日,她向北京银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她强调说,中信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本没有给她做风险评估,更没有银监会规定的有双方签字确认的风险评估报告。

  8月19日,高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财产品从乱到治

  中信银行“蓝筹理财2号”的情况并非个案。

  在2008年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宣传方面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对于预期收益率的宣传都放在显要位置,但有关风险的提示,往往字体较小,且比较含糊。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近三年来,很多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都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有些甚至出现了比较大的亏损。这与当初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期望形成了较大反差,从而引起了客户对银行的投诉。

  2008年4月11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产品宣传材料,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此后,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销售和宣传都有了较大改进。但是,类似高珊的问题,却至今无法得以圆满解决,不得不诉诸金融系统之外的司法程序。(文中高珊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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