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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同业公会调解机制有待改进(图)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11月01日08:39
  (24)

  周怡君

  2004年,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实施的“人民调解”机制在上海试点。这是保户在向公司投诉后,仲裁之前寻求帮助的一条新的非诉讼调解途径。由近7年的实践情况来看,保险同业公会调解机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若将其和英国的保险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相比较,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现存的这种调解机制在解决保险纠纷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保险同业公会机制

  与FOS比较

  英国作为现代保险的起源地,保险纠纷的解决机制比较完善。1981年3月,由3家保险公司发起,6家保险公司加盟成立了保险投诉局(IOB),在2001年IOB被金融投诉服务局(FOS)替代。FOS的运作模式基本和IOB一致,只是由保险领域扩展到其他金融领域。这是一个独立于消费者和保险公司之外的专门解决保险纠纷的机构。它采取的是保险公司会员制,向每一个加入的会员收取年费,同时也只受理会员公司的纠纷。有了会员公司的年费加上对每个案件对应公司承担的费用,FOS可以做到免费接受英国个人消费者向会员公司投诉后仍未能解决的争议处理问题。尽管资金来源于会员公司,但是FOS完全独立于他们运作。消费者只要像FOS提出申请,FOS经过程序核查后就可进入程序解决纠纷。FOS有着专门的工作人员来处理各种纠纷,不受到会员公司的限制。相反,对于FOS的处理结果,会员公司必须无条件履行。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调解委员会隶属于保险同业公会,是国内首先试点这种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保险纠纷的机构。而保险同业公会是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调解委员会同样免费为个人消费者提供服务,对于涉及加入保险同业公会的会员单位的纠纷,在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诉后未能解决的,调解委员会将予以受理。但是,有时候会因为相关公司不愿意调解而不能进行,它的资金来源于保险同业公会每年的拨款,它的调解委员来源于各家保险公司派出的义务调解员。为保证一定公正性,它有一套“回避”机制,即不会请纠纷公司的人员来调解自己公司。

  比较以上两种非诉讼调节方式,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有着相似性。比如,都是以保险公司会员制的方式聚集起来的、为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弱势方)的、服务费用免费,并以先期有过投诉但未解决为前提的。然而,在进行深入比较和分析后可以发现,其实这两种模式的区别还是很多的。

  首先,两者的实质不同。FOS实质是介于调解和仲裁之间的一种方式,而保险同业公会调解机制实质是“人民调解”。这种实质上的差别决定了调解的权威性。加入FOS的会员公司向FOS承诺,对调解结果无条件执行。而同业公会的调解必须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调解,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程序无法启动。这给纠纷的解决设置了障碍,使解决纠纷的过程变得繁琐。

  其次,两者的机构组织不同。FOS采用公司制的形式组建,由独立的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向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董事会成员由FSA任命,其中董事长需征得英国财政部同意后任命。虽说采取的是公司会员制,但是FOS日常工作完全独立于这些公司,不受他们影响,调解员和工作人员都是专职的。这些措施都保证了在调解过程中,作为评判方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同业公会调解委员会是保险同业公会下属的一个部门。尽管在调解员的确定上调解委员会设有“回避”机制,但是同业公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代表了保险公司方的利益。

  再者,两者资金来源不同。FOS资金来源于会员公司每年缴纳的管理费用和案件处理费用。按照公司大小,每年的管理费用从100英镑到30万英镑不等。从案件处理费来说,FOS对每家公司每个年度的前三个投诉纠纷是不收费的,而从第四起纠纷开始,按照每案件500英镑的费用收取,并在纠纷解决的当月底向相关公司开出发票。而同业公会调解委员会的资金来源于保险同业公会的拨款。

  最后,两者约束力不同。FOS的调解结果要求会员公司无条件履行,而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一旦消费者接受调解,对于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而同业公会调解委员会的约束力欠缺,签订调解协议书后反悔的可能性很大,无法保证纠纷解决的终局处理,使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性降低。

  FOS带来的启示

  不可否认保险同业公会调解委员会的出现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进步,是对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创新探索,可是与英国保险纠纷解决制度相比较,我们也能有一些有益的启示。作为非诉讼调解机制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公正性。作为第三方的纠纷评判机构要保证其公正性,打消消费者的疑虑。纠纷评判机构隶属于哪个机构,受到哪个机构的管辖影响了评判的公正与否以及消费者的选择。另外,公正性应该体现在信息公开上。在FOS网站上可以看到每年的审理案件次数,发生纠纷率最高的金融产品类别,甚至是机构章程、法律条款、资金运作年报等各种信息。这些公开的信息能够让消费者有信任感和踏实感,使行业形象得到提升。

  独立性。独立性表现在资金来源和人员构成两方面。资金保证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拥有独立的资金来源渠道才能保证日常工作灵活开展。而专职的专门的工作人员则保证了调解的专业性和服务质量。调解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方面被保险业重视,因为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产生纠纷是常见的。调解机构应和其他事务机构脱离开来,独立运作才能提高效率。另外,FOS根据每个案件收取费用同样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谁有纠纷,谁承担费用。这对于每一个会员公司也更加公平,这种方式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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