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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销售规范 “卖者有责”约束高息揽储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作者:崔烨
2011年10月10日15:27
  记者 崔烨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被称为“人休钱不休”,因为各类机构的理财产品均在此期间扎堆上阵,为了吸引资金各大银行都抛出了较高的收益率。然而,就在昨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作为“卖家”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诸多规范细则。

  旺销背后是投资窘境

  今年以来,银行业理财产品呈爆炸性增长。银监会在今年6月末曾透露,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2万亿元,而2010年末,这一数据为1.7万亿元。据财汇资讯的不完全统计显示,今年黄金周期间共有13家银行32只期限在7天至14天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售。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理财产品的热销原因在银行、客户两方面。对于客户而言,今年以来股市节节下挫,新崛起的黄金投资也在走“过山车”,在实际负利率的情况下,百姓对高风险投资望而却步,而打着稳健牌的银行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主流的投资渠道之一;对于银行而言,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银根始终紧缩,存准率的屡创新高,银行体系内流动性异常紧张,理财产品成为负债业务的突破口,这也是高息揽储屡禁不止变相上演的根本原因。

  一家国有大行的理财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大多数客户会将投资盈利状况作为是否投资的主要依据,机构、专家推荐投资明显低于投资收益率高低的直观诱惑:“虽然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尽管收益率不高,但相比股市、基金、金银等投资品的暴跌,依然是投资者在当前局面下的主流选择之一。 ”

  不过,根据银监会最新下发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更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新办法“严抠”风险等级

  记者注意到,此次银监会的规范更为“细致”。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一家股份制银行的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如果现在客户要在网上购买理财产品,也必须通过风险评级测试,如要买的产品超过风险等级,网银系统会以红字反复预警,提示是否仍需购买。但根据新的《办法》精神,客户评级若无法满足要求,那么未来网银将会自动拒绝客户的操作请求。

  而行业内部人士对此表示,此次银监会制定该《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还就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产品的风险收益特性、信息披露、不得进行高息揽储等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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