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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盛行 《放贷人条例》三年难产内情解密

来源:理财周报
2011年09月19日07:40

  据知情人士透露,未来的《放贷人条例》可能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

  理财周报记者 李峻岭/文

  尽管盛行于民间的借贷行为已经催生出大量的“放贷人”,但三年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

  一位当年曾参与《放贷人条例》讨论的知情人士透露,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被认为是《放贷人条例》最大的突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当然用于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

  “疯狂”、“乱象”不是民间借贷的本来面目和应有形象,各界对《放贷人条例》的出台仍寄予厚望:民间借贷“阳光化”该有突破了。

  一波三折的《放贷人条例》

  事实上,关于《放贷人条例》的讨论早于三年前,至今仍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2006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蓝皮书就建议制定《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2008年8月,央行《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以堵住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作用;也是在2008年11月,央行研究局负责人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2009年3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苏宁表示,《放贷人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定。

  2009年4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针对《放贷人条例》进行了调研,《条例》被列入法制办的二档立法计划,当时有分析认为年内推出的可能性不大。

  2009年11月,中英公司债券市场论坛第二次会议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与英国使馆已签署推动非吸收存款放贷人条例等项目的合作研究协议。

  2010年7月,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国驻华使馆共同主办的中英中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透露,央行金融研究所和英国驻华使馆正合作开展的“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等三个课题研究进展顺利,已取得部分阶段性成果。

  40多家P2P平台贷款公司性质如何认定

  梳理上述关于《放贷人条例》的“成长史”可以看出,三年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未获得各方一致认可,于是相关的研究探讨仍持续至今。知情人士透露,争论和障碍确实存在。

  首要障碍是《贷款通则》,现行规定,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显然,《贷款通则》对贷款人身份的界定与《放贷人条例》所倡导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的精神存在差异。至今,《贷款通则》未有更新修订。

  上述知情人士说:“一个人借钱给另外一个人没有问题,但10个人或更多人给一个人借钱,性质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和非法集资如何区分?合法放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在哪里?对这些问题仍有争论。”

  近日,银监会对“人人贷(P2P)”现象发出了风险提示。宜信公司的“人人贷”成为民间借贷领域被关注的焦点。 “人人贷”,就是有资金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人。

  宜信自称是“中国领先的从事个人信用贷款咨询与管理的专业性服务平台”,在中国率先推出个人对个人(P2P)的信用贷款和财富管理服务。

  问题在于,宜信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宜信并没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身份证”——金融许可证,宜信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是咨询类公司。对于此类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尚存监管空白。

  据有关统计,自2009年以来,打着“P2P”旗号的平台公司已达40家左右,而且多数P2P贷款平台已突破了依赖互联网的模式,转入线下营销。对于这类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也是未来《放贷人条例》要回答的问题之一。

  关于放贷人的监管,是交地方金融办管,还是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是《放贷人条例》需明确的内容,对此意见不一。

   鉴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巨大,发展非吸收公众存款类放贷人,进一步放开贷款市场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

  民间借贷不是洪水猛兽,是功能强大的金融资源,民间借贷的丰富实践已为《放贷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素材。

  有观点认为,目前民间借贷的放贷人除有少量闲钱的中产阶层外,主要由三部分人构成,一是由实体经济退出的企业主,二是由股市退出的投资者,三是最近由房市退出的投资者。放贷行为有的是直接针对借款人,有的是通过中介把资金贷给借款人。

  新中国第一个私人钱庄——“方兴钱庄”的开办者、温州方兴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培林告诉理财周报记者:“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要认可早已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经纪人"的作用,要给他们发放从业牌照,一个村发放一两个金融经纪人牌照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方培林说:“当然对金融经纪人的资本金或资产规模可以做出相应规定,以防范风险。”

  据知情人士透露,未来的《放贷人条例》可能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除对放贷主体、放贷对象、利率等做出规定外,还将对放贷人的索债方式、贷款宣传等方面做出规范。

  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放贷人条例》可以暂时规定一个相对灵活的利率上限,如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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