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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车险电销经营管理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1年08月29日15:56
  本报讯

  【记者 姚慧】近日,山东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车险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经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管理,促进电销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通知》要求,各公司要切实加强电销业务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一是经营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总公司沟通,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制定的电销业务政策、操作流程符合监管和自律的相关规定,并满足车险信息平台控制的需要。二是经营电销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必须与其他销售渠道严格分离,以保证电销渠道核算清晰、独立。保险公司应在开通电销业务的所有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设立独立的电销业务管理部门,四级及以下机构必须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电销业务的相关落地服务工作。三是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四是保险分支机构应加强车险电销专用保单入库、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电销专用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电销专职人员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各财产险公司电销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通知》强调,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具有严格的使用条件,必须是电销坐席人员使用专用的、统一的电销服务号码,在经保监会批准的特定电销职场内向客户进行直接销售。严禁保险公司非电销坐席人员、代理人、合作汽车修理厂、4S店等利用办公电话等代客户呼入或接收,变相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一年内,通过同一电话号码呼入或呼出至同一电话号码方式承保车辆在5辆以上的,视为虚假电销业务。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电话呼出业务,获取客户电话的途径必须合法,并应尊重消费者一般生活习惯,严格管理呼出时间和服务方式,严防骚扰事件发生。对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地区经保监会批准的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严禁报行不一。

  《通知》还要求,各公司要规范电销业务广告宣传,防止无序竞争。一是保险公司应对辖内分支机构车险电销业务相关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省级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广告宣传内容。二是投放车险电销广告和宣传方案应合法合规,遵守监管要求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承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不得以抽奖、中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保险等方式进行宣传误导,不得出现片面的价格比较。三是除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和公司网址外,任何广告宣传中均不得出现其他经营电销业务的联系方式。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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