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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也不能免赔 保险消费多项问题需改进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3月11日14:47

  车主无责 保险公司也要理赔

  主持人:如果找不到第三者责任人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不是要给车主进行赔付?有一些人会有一个想法,这个事儿跟保险公司没关系,责任也不是车主的,应该由直接责任人来负,而不是保险公司。

  庹国柱:我买了车辆保险,我的车受到损害,只要不是免责条款里面规定的内容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要赔。

  主持人:还是要看我们无责不赔条款出现哪儿?如果出现免责条款里面,那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飞 (摄影:唐怡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飞 (摄影:唐怡民)

  陈飞:也不能那样说,出现免责条款里面,如果合同格式条款不公平的话,保险公司也不能依据保险条款免责。首先规定有问题,程序上就错了,第二在实体上侵犯了弱势者权利,导致条款无效,即使条款中有规定也要赔。发生事故要赔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为什么要保险?保险就是出现事故以后保险公司要赔付,这就是保险,这就是买保险的目的。

  主持人:不管事故谁造成的,是我的责任,还是我没有责任别人造成的,只要我买了保险之后,都是应该保险公司赔?

  陈飞:这就是保险的目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号鹏 (摄影:唐怡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苏号鹏 (摄影:唐怡民)

  苏号鹏: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规定,合同条款内容不公平,会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话,法律会判断这种免责条款无效,刚才说的“无责免赔”的问题,“无责免赔”这样一个条款和这样一个合同来看已经违背了我签订条款的订约目的,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

  刚才说“无责免赔”,如果在一个格式合同里面,如果一个条款非常的异常,异常到什么程度?不是这样的合同性质能够包括的,比如在德国法里面规定,异常条款不能定在合同里面,即使在合同里面存在,也是无效的。陈剑说的条款就是这样,我作为被保险人我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就是非常异常的情况,依照中国现在的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同样应当认为它是无效的,无论出现在哪个地方,无论出现在免责条款里面,还是出现在保险人事故处理里面都一样,跟它的位置没关系。

  陈飞:像合同法、保险法里面都提到类似的问题,条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我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你把我的权利排除掉的话,这种条款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都应当是无效的。

  陈剑:实际上我们来看保险合同是在最大诚信原则之下缔结的合同,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关于车损险,我们也看了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的规定,基本上发生碰撞等等情况下都要进行赔付。并没有像这种保险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不进行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通行的行业惯例或者规定来说,只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都应该给予赔付。保险合同是一个射幸的合同,如果发生了事故责任就必须进行给付,这是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在一个特别隐密的地方把自己的应尽责任免除掉了,这种做法非常不当,不仅违反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和整个保险原理和国际惯例都是不符的。

  陈飞:保险公司这样做对自己也会造成损失,我的一些同事曾谈过,遇到这种情况,一旦在赔付程序特别复杂的时候,有一种选择,就是虽然我是无责的,但因为无责免赔,要找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会有这种趋向,干脆我自认责任算了,我认全责,我的保险公司就可以全赔了,对我来说太简单了,程序简单太多了,对于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则增加了损失。

  庹国柱:一方面增加了损失,而且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是非常大的破坏,你逼着人作假。

  苏号鹏:道德风险。

  主持人:也有过这样的例子,我身边也有一些朋友,车停在小区里不知道被谁撞了一下,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处理为了省事,让车主开个证明说是自己碰的,由自己保险公司赔偿。

  陈飞:本来想达到不赔的目的,结果还是多赔了。

  陈剑:车损险是一个财产险条款,一般情况合同本身约定了应当赔,就应当给付,这种情况下不涉及到责任问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进行给付的关系,至于追偿的问题,是保险公司自己或者保险公司之间幕后操作的事情,与被保险人无关。基于合同法,我是无责方,发生事故我的保险公司赔付我了,就完成对于我的合同义务了。至于说保险公司按主要责任追偿、还是按照次要责任追偿,还是无责的情况下全部由对方承担赔偿的情况,这种追偿基于的是侵权关系,是保险合同之外的事情, 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本身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苏号鹏:我同意这种分析,的确关于车损险,我们理解车辆在受到损害、有损失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的财产保险,这种保险的确建立在损失是作为保险事故,然后产生保险赔付责任。车损险比如排除车辆使用违法的情况,或者故意的行为等,属于免责的范围,这种情况之下不应该考虑责任归属的问题,因为责任归属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道路安全法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刚才庹老师说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法律基础,我们依据这样的分配、这样的法律规定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是有实质性保障的。像刚才陈老师和庹老师介绍的,我投保人,我投车损险干吗的?一方面分配我的汽车财产损失风险,另外还在于一个便利的问题,因为你保险公司有专业的人员,有专业的机构,可以有专业的人士高效率地完成这样的救济,我作为个人需要花费的成本太高,我等于花钱买方便,但是现在是花了钱买不到方便。

  陈飞:而且还麻烦。

  陈剑:国外投了车险之后,作为被保险人是很方便的,发生了事故自己的保险公司会帮我处理,不用被保险人做很多的事情。但是在咱们国家,这种“无责免赔”的规定,使得一旦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还有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导致一个问题,本身交强险、道交法的有关规定,其目的都是希望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在由于商业机动车条款的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使得在发生机动车之间事故的情况下处理并不流畅,而且甚至于还有很多复杂的程序在里面。比如,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被要求必须先向有责任的一方去求偿,先到对方那儿定损,然后跟人家协商等等,这就使得事故处理变得很缓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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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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