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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焰政协提案

来源:搜狐理财
2011年03月03日11:42

  提案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林权制度改革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吴 焰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作为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森林保险试点已经扩展至六大省区。从试点情况看,保险机制在服务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推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作用。政策性森林保险有效发挥了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实现了对林业生产力的充分保护,促进了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了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强化林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生态效能,促进了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政策性森林保险还有效盘活了林权资产,改善了农村信用环境,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促进了信贷对林业的支持。

  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总体呈现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具体的实践环节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公益林农户只享有有限的经营权和处置权,缴费问题较为突出;二是财政补贴力度不足和补贴方式不合理,导致基层财政和林农缴费负担较重,财政补贴制度刚性不足也导致林农对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三是基层部门和林农仍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局部地区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进展较为缓慢;四是部分业务操作不够规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保费收取方式尚不规范,公益林的保险赔付难以与恢复造林相结合,影响到财政补贴政策专项效果的发挥;五是保险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部分试点地区费率水平偏低,缺乏为大灾之年积累资金的能力,可持续发展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林权制度改革,我建议:

  一、尽早启动森林保险单独立法工作。由于林业生产和管理有其固有的特性,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生产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发展。

  二、实施差别性的森林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对公益林而言,建议保费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省级财政可以结合公益林比重、省区财政状况,通过核定和承诺分担比例的方式实现公益林统保。中央财政应体现对林业比重大、财政困难省的重点倾斜和扶持,省级财政应根据本省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财政的承担比例。对商品林而言,建议将中央财政商品林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降低基层财政和林农缴费比例,缓解林农和基层财政的资金压力。增加对区域性特色经济林业的保费补贴,补贴比例可高于普通商品林,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建立森林保险多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协调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等相关部委,推动建立森林保险方面的协作机制,特别是推动开展林业部门与经办机构在森林保险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森林风险分类、保险产品定价与赔付等方面基本信息的专业合作,增强森林保险产品设计的科学性和灵活性。推动各方共同建立健全森林防灾防损工作体系,加大灾情监测力度,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最终使广大林农获得实惠。

  四、建立森林保险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森林保险存在损失范围广、程度大的巨灾风险,急需建立森林保险巨灾风险保障机制。除建立林业损失超赔再保制度外,建议协调财政部、保监会等相关部委,争取由中央及地方财政安排预算,设立林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触发条件等内容,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层次森林风险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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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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