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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免赔”条款遭质疑

来源:沈阳晚报
2011年02月23日10:02

  霸王条款几成业内“规则” 按《合同法》规定属无效

  近日,央视曝光了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无责免赔”为霸王条款,2月22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发现沈阳多家财险公司的格式车险合同中也存在同样问题,而部分车主也曾因此而遭遇理赔难。

  车主:凭啥无责就不赔?

  案例一:

  常师傅是沈阳的一位旅游大巴司机,2008年他驾驶大巴拉着游客从大连返沈,在沈大高速公路营口段,与一辆从中央分隔带冲过来的大货相撞。车上几位游客受伤,其中一人脾摘除。常师傅的车被严重损坏,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损为14.5万元。对方肇事司机(也是车主)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很快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酒后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主已死,家里没有赔偿能力,车也没保险。但常师傅为自己的车买了全保险,于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常师傅修车费用。

  案例二:

  出租车司机老胡也遇到同样的遭遇,去年一天的晚上10点,他驾车与一辆捷达车相撞,虽然车损坏不是很严重,但对方司机下车后直接跑了,把肇事的捷达车扔在了现场。经沈阳市交警支队大东区大队事故科查询,发现捷达车牌是假牌照。因没有其他线索,逃逸司机无法查获,警方无法认定该事故责任。

  事后,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认定,老胡的出租车损失为2913元。找不到对方,老胡只好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对方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向无责任的原告承担理赔义务,因此拒绝向无责任的老胡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公司应赔车主损失再追偿

  无奈之下,俩人分别将各自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原告为其名下的车辆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并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被告应当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车辆发生的损失,按保险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既有权选择肇事的一方赔偿损失,也有权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判令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李利威律师表示,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常师傅和老胡可以自由选择向对方也就是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无责免赔”条款遭质疑

  昨日,记者随机翻阅了沈城多家财险公司车损险的格式保险合同,发现合同中无一不包含着“无责免赔”条款,这一霸王条款几乎已成为车险业内的通行规则。更为让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选择了较小的字号印刷,有的甚至仅为8号字,加上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相关免责的内容。

  那么,保险公司等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如何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呢?

  法律人士表示,应采取口头明确告知、字体加粗加黑、注明该条款为免责条款等易于引起合同对方当事人重视的方式。而对于保险公司“无责免赔”,其认为,保险公司设定“无责免赔”的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高薇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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