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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保手续费的分析与思考(上)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0年11月12日09:48

  ——从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视角看如何治理银保手续费违规支付问题

  □王毅

  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银保市场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从市场准入、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手续费支付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也都开展了银保业务的行业自律。总体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关于银保业务手续费的性质与监管定位

  银保业务手续费是银行提供代理服务的价格。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一种市场化行为,银行及其柜员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其价值体现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那么,手续费标准应该如何确定,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那就是市场决定,也就是说,手续费是银保市场合作主体双方谈判、博弈的结果。手续费市场化这个基本原则,各方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均应遵守,否则,市场会出问题,市场行为监管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渠道业务出现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银保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银行网点和柜员手续费(以下简称“小账”)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现阶段仅靠市场自身无法解决。一方面,转轨时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银保市场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过度依赖银行渠道、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银保双方内控执行力不到位、违规成本低等也是小账产生的原因。监管的干预正是要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监管部门对市场的调节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价格调节,一种是数量调节。目前对银保市场的监管在数量上是完全放开的,体现为多家代理合作的关系,但在价格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调控。我们在众多干预方式中选择了重点管价格的手段,但是管价格的思路出现了偏差,不符合市场规律。

  监管价格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价格监管,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过高的手续费会形成费差损,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被保险人权益,当然要管,且应该管总公司。但这个问题很复杂,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除了费差,还有死差和利差。

  另一种是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价格监管。尽管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来没有要求管过银保手续费标准,恰恰相反,在很长一段时间,手续费标准成为保险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推动或支持、默许)的核心内容。手续费自律非常理想化:杜绝小账,压低代理协议手续费(以下简称“大账”),既合规又增效。暂且不谈自律公约制定手续费标准的合法性,下面对以手续费自律为核心对银保市场规范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

  手续费自律客观上助推了小账行为

  以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为时间点,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之前。银保合作模式大致分三个层次,即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商业银行总行协议(以下简称“总对总”)、分对分协议以及地市级协议。关于银保手续费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6年出台了银保自律公约,各省、市基本上以此为蓝本,陆续签订了相应的各级自律公约。不可否认,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在各级行业协会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在与各级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中,充分体现了自律公约的内容。

  实践中,自律公约规定了手续费的上限,银保协议必然是按上限签订。低于上限不行,协议签不下来;高于上限也不行。于是,庞大的银保市场只有一个手续费标准,价格信号基本失去作用,结果必然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客观上助推了小账行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违规支付小账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个别机构甚至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既要公司合规经营,又想为行业争取利益(手续费尽可能低),实践已证明这不可能。

  第二阶段: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之后。4号文件关于规范银保业务的核心要求有两点:一是合作协议应为总对总或省对省签订,省级以下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不得签订合作协议;二是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支付。文件体现了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将分支机构的权限上收。4号文件实施以来(有些省份在2009年已实施类似制度),银保市场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表现是小账手续费的空间受到了明显的挤压,趸缴产品小账明显减少,期缴产品小账有一定程度减少。但这种变化是被动的,因为“协议省对省”以后,各地大账手续费标准都有不同程度地提高,那么,在总公司费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小账的可用费用必然减少,甚至没有。

  从各地实际看,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仍然实行手续费自律。在此基础上的省对省协议,对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来说,手续费只是一个进入的门槛和底线,各种形式的补充协议和小账还是难以杜绝。另一种是手续费放开。经银保双方博弈形成一个大账手续费标准,较以往大幅提高,于是小账空间受到了挤压。于是,新的问题又出来了:保险公司在手续费放开的地方好像比手续费自律的地方费用更紧了,业务更难做了,原因何在?举例说明。

  以趸缴5年期产品为例。假设各家总公司的费用政策平均水平是5%,在手续费放开情况下,省对省协议签到4%,再加上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固定费用和合理培训费用,保险公司小账空间很小或基本上无小账可支。手续费自律情况下,省对省协议签到3%,就多出1个点的可用费用,而这笔费用基本用于小账支付给银行柜员。不要小看这笔费用对银行网点和柜员的激励作用。如果1个点的费用进了大账,银行柜员拿不到或者只能分配到其中一部分。保险公司同样的费用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操作,效果大不一样,不考虑依法合规经营和银保业务可持续发展,结论显而易见,保险公司选择手续费自律的模式效率更高。实践中,保险公司热衷于建议监管部门推动行业自律,设定手续费上限,一方面,面对银行的强势,保险公司确有建立价格联盟的愿望;另一方面,更想通过降低大账手续费,提高小账的空间和银保费用的使用效率。

  保险公司支付小账,涉嫌商业贿赂,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影响银行业和保险业形象,为法律法规所不容,监管部门当然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所以,手续费放开相比手续费自律,从依法合规的角度前进了一步。但是,手续费放开只是挤压了小账空间,并没有根本杜绝小账。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快速发展,银行代理已成为寿险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在发展过程中,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银行网点和柜员手续费,影响了行业形象和银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银保手续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建议。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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