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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参保率明显上升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黄嵋
2010年08月11日08:11

  即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将要求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意味着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将需要购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此前,深圳已于200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在全市范围内对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展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涵盖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等大部分娱乐场所。

  据平安产险销售人员介绍,由于政府的强力推动,该险种销售情况良好。截至2010年1月15日,已经购买了火灾责任险的单位有1234家,参保率达到99.6%。

  某大型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人员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娱乐场所的营业规模、营业性质等制定费率,其风险因子包括楼层、消防设施、每人限额、一次事故累计限额、年累计限额等。如果连续几年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可享受降价10%-20%的无赔优待。

  该产品开发人员续称,一次事故的限额一般在20万至300万之间,年累计限额则在几十万至600万之间。娱乐场所每年需要交纳的保费在几百块到几千块不等。

  由于火灾风险可控,保险公司经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能实现盈利,故从公司角度乐于承保。但对业务员来说,保费低导致佣金亦低,销售动力不强,通常在销售其它产品时附带销售,或在客户主动提出有购买需求时销售。

  此前,在深圳的试点中,根据深圳保监局挂网的参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名单,人保、太平洋、平安、太平、美亚等20多家产险公司均参与了试点。据业内人士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开发难度较低,故各家产险公司均能参与。

  深圳保监局相关人士称,人保财险等公司参与积极。本报记者从人保财险官方网站上看到,其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法律费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中占比较大,但很多公司除了保第三者人身损害,还对第三者财产损失提供赔偿,如平安就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诉讼费用提供赔偿。

  深圳对娱乐场所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视或源于2008年的两场特大火灾。2008年2月27日4时,深圳市南山区金鹏大厦一楼龙飞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海鹏回收站起火,造成15名农民工死亡。仅半年后,9月20日23时许,龙岗区舞王俱乐部在舞台上燃放烟火引发火灾,由于逃生通道狭窄,造成44人死亡88人受伤。而这两起火灾,牵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均超数百万之巨。

  针对此次广东省立法要求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朱铭来教授称,“责任险关系公共安全,一旦发生受害的对象是公众,采取自愿的方式效果不好,从维护社会安全角度最好责任险是强制的。既然是强制的则最好有立法依托,必须有立法部门的支持。如果费率合理,公平定价,强制保险是很好的做法。”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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