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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住房申请资格管理更细化 举报查处成亮点(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8日10:03

  资料图:国务院4月17日发出的通知指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中新社发 俄国庆 摄

  
  中新网4月28日电 综合报道,4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北京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做出进一步规范。

  北京市住建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这份通知的全文,纵观全文可以看出,通知除对住建部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似的内容外,对政策房的资格审核管理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延续“住建部版”规定 细化资格审核管理

  住建部日前刊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做出了有关规定,强化使用过程的监督。

  这份“京版”通知与住建部版本有不少延续的内容。例如:住建部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京版”通知要求: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京版”通知举报查处规定成亮点

  此外,“首次对虚假申请政策房的举报查处进行细致规定”成为“京版”通知的一大亮点。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约谈前15日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约谈通知。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谈话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对于已签订经适房或限价房购房合同的家庭,区县住保部门将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通知,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因为取消资格而收回的房源,将由市或区县住保部门重新调配。

  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该如何处理?“通知”表示,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保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后仍然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区县住保部门复审。其中,家庭如果增加或减少人口,需重新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审核一遍。而如果是因为新生儿增加人口,则经过街乡镇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就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对于已通过经适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如果放弃购买经适房而申请限价房,可提出申请,并优先配售限价房。如果家庭轮候超过一年,不再符合经适房条件但符合限价房条件,则将按限价房一般家庭资格进行配售。

  此外,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这份通知则要求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送达资格取消通知书后,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资格取消通知书》的,由送达人员邀请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后,将《资格取消通知书》留置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通知要求,因取消资格收回的房源,将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重新调配。(房产频道)

  新闻资料: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申请标准: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资料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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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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