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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总裁杨超2010年全国政协提案(全文)

来源:搜狐理财
2010年03月03日10:40

  提案五:关于加强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金融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抽象性和无形性,其创新往往涉及金融保险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构成知识产权领域所称的商业方法。传统观点下,商业方法一般被认为属于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近几年来,随着计算机和因特网等技术的进步,涌现出许多与计算机软件和网络技术相关的具有创意的商业方法。1998年起美、日、欧纷纷制定政策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我国政府出于保护民族工业发展的目的,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基本倾向于不给予专利保护。然而从长远来看,对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如逆势而动,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且,如果我国长期不开放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势必放纵国内企业继续单纯模仿国外先进商业方法发明,无益于培养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

  目前,我国保险产品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极少。迄今为止,涉及保险产品的专利申请只有62项,获得授权的仅有3项。就现有申请来看,国外主体显示出绝对强势。首先,全部62项保险产品发明的申请主体中,国外主体占56%,且已经授权的3项专利全为国外主体申请;其次,这62项保险产品发明的申请主体中,总共只有4家是保险公司,且均为国外公司;再次,国外申请主体中,申请人为公司的比例占94%,而国内仅为15%,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司申请的比重一般被视为衡量一国创新能力和水平的一种尺度。可见,虽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并未开放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但国外保险企业已经在积极尝试和潜心布局,一旦政策开放,国内保险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利的竞争局面。为此,建议:

  一、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方法专利政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与商务部联合组织专人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以积极应对这一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尤其在现阶段,首先制定引导我国金融保险企业适应未来发展的过渡性政策,而非简单地以保护民族产业为由对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一概不给予专利保护。

  二、现有专利审查系统应为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开放作积极准备。如研究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规则和程序是否应与其他专利有所区别,招募和培养具有金融保险专业知识的专利审查人才等。

  三、强化我国保险行业对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由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等合作,对国内保险企业进行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并引导和鼓励我国保险企业充分利用专利政策保护期,抓紧学习和应用那些国内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授权的保险商业方法专利,牢牢占据国内市场份额。

  四、鼓励我国保险行业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和专利申请。国家制定财税政策,鼓励我国保险企业在产品改造、转化、创新方面积极尝试,并进行专利申请,即使一时不能获得授权,也有利于保险行业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

  五、支持我国保险企业在境外进行保险产品专利申请。保监会、商务部等对我国保险企业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已经开放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保险产品专利申请予以政策及外交方面的支持。这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获得授权,可能带来企业甚至国家战略资源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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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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