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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防治环境污染管理中大有可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彭远汉
2010年01月21日10:0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了防治环境污染管理体系之中。如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的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征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早在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基本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现在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善后处理保障机制,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难以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极易引发很多社会矛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再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它是企业或个人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企业只要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的共同利益。

  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探索有关责任认定机制。

  加强管理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管,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完善费率、理赔等制度,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同时,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服务,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和信息通畅,受害人可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及时准确的赔偿信息等,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相关企业指导规范和壮大市场

  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去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障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履行监管职责,提高企业环保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和社会矛盾;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有关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利益。保险公司要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认真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赔付程序,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是党和政府切实搞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强力推进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途径;又能切实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意识和降低环境风险损失的有效手段。笔者认为,保险在防治环境污染管理中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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