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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漫游”统筹标准亟待统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胡岩
2010年01月20日09:03

  近日,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

接续,个人账户余额 (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流动人员医保顺畅转移

  《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的顺畅转移,按其规定,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堵住制度漏洞,《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凭证,并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唯一识别码,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缴费的信息。

  而对于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采用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

  相关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

  人保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近日在“中国医药体制改革——机遇与挑战”国际高峰论坛上透露,这项政策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但新政策出台后,相关地方和部门还将继续出台细化措施,比如流动人员转移到外省后,单位所缴纳的医保基金转移多少、如何转移等都亟待明确。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程小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医保跨地转移接续一定程度上已能实现,但要在全国实现跨省转移,还需统一各地统筹标准。

  程小明表示,制约医保跨地区转移接续的最大问题是各地统筹标准不一,缴费比例、医保待遇也不同。如果低缴费地区的参保人员大量涌向高缴费地区,并在当地享受高标准待遇直至退休,高缴费、高标准地区医保基金极有可能出现较大亏空。

  在公布《暂行办法》的同时,人社部、财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意见》指出,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结算,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此外,程小明介绍,跨地区转移医疗保险,需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然后持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转移手续。而目前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还未能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医保跨省转移还面临一定障碍。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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