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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指导寿险增长率 大连保监局"过度监管"隐忧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欧阳晓红
2009年12月23日09:35

  这份出自大连市保监局的红头文件,名曰《2010年大连人身保险部分业务市场发展指标指导意见的通知》(连保监发〔2009〕177号),对明年当地寿险市场的增长率做出了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家寿险大连分公司的保费增长率做出了监管上限。其监管意图在于,促进行业转变经

营理念,处理好当前业务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但一些寿险公司却觉得匪夷所思。“该文件设定的增长指标与总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有冲突,我们有些无所适从。”12月16日,一位大连寿险公司人士称,他还害怕如果不参照监管部门指导意见的话,其业务发展会受到“无形之手”的阻力。

  177号文件框架

  “文件并非强制性,指导指标测算的重点是行业自然增长能力,不是向各保险公司下达任务,也不是用数字来束缚行业发展。”一位大连保监会相关人士说。

  大连保监局方面表示,当地寿险市场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个别总公司考核指标不理性,导致大连市寿险业在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业务结构、实现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方面,仍然面临很大压力。

  为了“平滑”发展,大连保监局基于近5年个险人力、人均件数和件均保费及银行保费等数据,预估2010年大连市个险首年保费增长率约为23.6%,银行保险业务增长率约为24.7%;并对各公司历史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测算出各公司2010年业务发展指导指标,其测算重点放在各公司竞争激烈的个险渠道新单业务和银行业务领域。

  由此,大连保监局给出的2010年个险新单业务发展指导如下: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大连分公司的增长率上限指标分别为18%、20%,新华保险、人保寿险与太平洋保险相同,均为30%;而对于2009年保费收入2000万的公司如人保健康、民生保险、合众人寿、百年人生等,则均设置上限指标。

  此外,对于大连人身险公司2010年银保业务指导指标如下:中国人寿的增长率上限指标为10%,而中国平安、泰康保险均为15%,新华保险则为25%;但对2009年保费收入为5000万至1亿元的合众人寿、百年人寿的增长率上限指标放宽至50%,保费收入5000万以下的人保健康为60%,民生人寿未设上限指标。

  依据人保寿险今年前11个月80%的增长率,这意味着其大连分公司明年的增长率或将超标。“尽管我们大连分公司业务份额所占比重较小,增长率也低于总公司,但还是无法理解当地保监局的做法。”一位人保寿险高管直言。

  而从其他各家寿险总公司数据来看,也难免不踩到大连当地的政策红线。例如,中国平安寿险今年前11个月的增长率为33%;包括中国人寿,前11个月实现10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业务增幅达至33%。

  “对于计划考核增长率‘超标’的大公司,我们不会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和监管处罚,而是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增加关注度和检查频度,重点关注其销售行为、对客户回访质量、误导和手续费支付情况。”大连保监局负责人坦言,发展指标重点限制法人机构在制定业务计划时的不理性。

  “此举是增加监管工具,进一步发挥监管窗口指导作用的一种有益尝试。”该负责人说。

  市场“乱象”

  大连保监局为何出此政策?

  据了解,在保监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政策指导下,大连寿险业回归保障态势明显,寿险新单期缴率等各项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问题依然存在。在大连保监局负责人看来,恶性手续费竞争已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诸如迫于业绩压力,在银行代理渠道私兑手续费、个险向客户回佣销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此外,销售误导仍比较突出,个别公司为了完成计划,炒作险种停售,甚至纵容销售误导、忽视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对市场进行掠夺性开发,忽视客户真正保险需求,重视眼前业绩,忽视长远发展。

  与此同时,代理人队伍大起大落,业务队伍大进大出的粗放经营模式仍没有改变。据测算,大连市2009年前三季度新招募代理人13522人,实际人力负增长228人,离职人数高达13750人。行业代理人13个月留存率仅34%。人海战术以牺牲效率和信誉为代价换来业绩的提升。

  因此,“我们认为个别公司总公司仍然存在发展思路不科学和考核指标不理性的问题,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市场上各种‘变形’的经营行为的根源所在。”上述负责人强调。

  这位负责人解释,个别公司总公司尽管设立了一系列综合考核指标,实际上业绩指标一票否定,造成分公司经营行为变异;而对于分公司负责人来说,完不成总公司的保费计划,意味着个人职业生涯的结束,而冒着监管处罚的风险违法违规,却有侥幸过关的可能。

  大连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如果仅仅等待公司自身内部逐步转变思路,行业和消费者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因此,引导公司在制定业务计划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是治本之策。

  合理性?

  然而,“我们还是觉得不可思议,业务增长率完全是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行为,政府为何要出此指导性意见呢?何况总公司的考核指标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指导性指标差距较大,令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很被动。”一位大连寿险公司人士表示。

  “这只无形之手可能有点伸得太长了,都触及企业的正常经营了。”业界人士分析。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说,监管部门管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合法合规经营即可,至于业务增长多少应该由公司自己去决定;再说保险保障程度高的话,更利于保险公司服务于社会。

  对此,一位保监会官员认为,原则上监管者扮演好自身角色就好——如做好偿付能力达标与否、市场竞争是否规范等监管工作,无须制定市场主体的增长率指标。

  当然,保监会也有不同意见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目的在于防止行业大起大落,有助于当地寿险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大连保监局负责人则认为,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保险行业,需要监管部门在做好监管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承担起对行业科学发展的正确引导。

  可是,诸如人保寿险、中国平安、新华保险等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表示,177号文计划性色彩太浓。此外,市场恶性竞争行为不只存在于大公司,小公司也是屡见不鲜,设限理由既不充分也不合理。

  不管怎样,“作为一种监管手段,我们不认为该指标的出台能够解决全部问题,却值得尝试。”大连保监局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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