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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优像把双刃剑? 延税养老险试点或流产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作者:张春生
2009年12月16日08:19

  仿佛一瓢不冷不热的水,就在上海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也明确表示,我国目前不具

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条件。

  目前,尚没有确切消息表明上海试点的情况。试或者不试,皆有可能。早些年,上海试行“购房退税”政策曾经带动上海房地产市场。

  不过,单单就《通知》本身,有值得思考的地方,有业内人士认为,税优像把双刃剑。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减免个人所得税,之前一直模糊不定,《通知》对此作了明确;对于企业缴费,纳入个人账户的费用,《通知》规定,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单独计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算是利好。

  这项利好政策对企业年金市场有多大的拉动力呢?

  根据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战略规划处陈华芳的计算,对于一家不受工资总额限制的企业,以员工工资收入的5%缴纳个人企业年金账户,当员工月工资是2000元时,企业为员工每月缴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100元,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5元;如果直接将100元加进工资,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是5元,也就是说享受不到税优。当月工资是3500元时,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个人所得税税优8.5元;月工资是6500元,税优33元;月工资1万元,税优75元;月工资2.5万元,税优213元;月工资20万元,税优2875元。从总体看,收入越高,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享受到的税优也就越多。

  以2008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收入2436元计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能享受到的税优不到6元。

  这样算,多少让企业年金各相关方都有点郁闷。

  从国家税务总局来看,“力争税款应收尽收”是其主要职责,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理所当然。在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指出,目前建立企业年金所属行业,大多集中在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高收入行业利用企业年金制度少缴税款,这无可厚非。

  从另一方面来看,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不像社会保障制度那样具备法定强制性,依凭自愿原则。如果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包括税收优惠上能给予适当扶持,让富于民,企业年金市场的兴旺对养老保障的建设将是个有力促进。而这一过程,必然是富裕行业先建立,然后慢慢带动更多行业、更多企业参与。国税总局的政策指向让人莫衷一是。

  从保险行业来看,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初的意图,就是期望借助商业性养老机构,减轻社保部门的资金压力、技术压力、人员压力,发挥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也同样需要相关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在有限的税优政策下,专业养老金公司面临更强劲的市场竞争,唯有不断加快自身业务建设、改善盈利模式、提升服务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持续、健康发展,也才能真正实现成立之初的宗旨。

  税优尘埃落定,虽然与之前的市场预期有较大差距。郁闷也罢,无奈也罢,依然要前进。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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