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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潜规则 保险机构亦有“硕鼠”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刘永刚
2009年12月02日08:53

  深圳基金“老鼠仓”事件引发了“灭鼠风暴”,监管层抽查范围已从基金经理扩展至券商、基金投资研究人员,甚至一些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中的资产受托人员都在检查之列。

  这不是第一次,自从基金业在中国发端,“老鼠”和“打鼠”便从未断绝,行业声誉屡受其损,投资者亦屡受其害。今年大案频发,举国震动,在“老鼠仓”已被刑法纳入罪责范围的当下,但因涉及“复杂的利益协调”等因素,如何根绝“老鼠仓”仍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悬念。

  早7点50刚过,陈刚(化名)就来到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办公室内,顾不上脱掉外套,便一头扎进了摆放在办公桌上的各类财经报纸中,了解这些信息是为了在早晨的例会上和研究员沟通做准备。

  作为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陈刚感觉到了公司正在发生的变化。最近几天,公司要求他上报包括旁系亲属在内的所有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证券账户信息,并被告知,他所用的电脑将每隔一分钟截取屏幕上的信息,保存一次。

  此外,交易时间除了上缴手机外,个人电脑一律不准带进公司,公司电脑的U盘端口也将被贴封。随着公司监控级别的提升,陈刚开始在其MSN的签名上写到,“聊天记录、电话均已被监控,记录将被保存,各位朋友,不该问的,请别发问!”

  “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陈刚无奈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自查已经开始很多天了,

  他们这些基金经理更是受到了“格外的照顾”。

  这次对基金行业的监管风暴来源于近日发生在深圳的“老鼠仓”事件。主角是两家基金公司的3位基金经理,他们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随后,包括深圳、上海、北京等城市的基金公司开始进行自查以应对监管层的突然检查。

  11月23日,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老鼠仓”严重损坏了投资者的利益,监管层不仅将对基金公司进行检查,还会把检查对象延伸至证券公司。该人士称,深圳“老鼠仓”事件已经引起了有关领导的极大关注,可以说,中国金融业将掀起一股针对内幕交易的整顿潮。

  此前不久,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一次全国108家券商和数十家基金风险控制及IT业务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证监会市场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和上交所技术中心、市场监察部相关人员到会。

  据称,此次会议主旨是对刚刚结束的全国风险控制业务检查作总结,而证监会官员在会议期间多次提及要求各个机构加强内部防火墙建设,杜绝“老鼠仓”。

  基金经理:“每天拿着几十亿,

  稍不留神就出杂念”

  “‘老鼠仓’行为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并不稀奇。”一家基金公司渠道经理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中国发展了10年的基金业,“可以说‘老鼠仓’就没断过。”

  据介绍,“老鼠仓”之所以会遭人人喊打,是因为它的操作模式严重违背了资本市场的交易规则,建仓的庄家只要在市场中用公有的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和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便可将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取暴利,当然,最后亏损的是公有资金和散户。

  “用我们的血汗钱来添自己的腰包,损失还由我们来承担,这样的做法真是太无耻了。”一位普通投资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在基金经理陈刚眼中,这种事情不仅违背了职业经理人的诚信原则,还涉嫌犯罪。“基金经理每天手里拿着几十亿的资金,稍不留神就会出现杂念。”陈刚说,加上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很多漏洞,“老鼠仓”不但风险小,还能获得高额回报。“如果这一情况得不到解决,以后谁还敢把钱交给基金公司打理。”

  11月5日,深圳证监局突击检查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长城基金公司三名基金经理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交易。“老鼠仓”再次登场。据初步检查,涂强、韩刚和刘海3人涉案金额为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上述案件已经立案,目前仍在调查之中。

  行业内流传的说法是:证监局到基金公司突袭检查时,有人抱起自己的电脑就跑。还有传言说,上海很多基金公司的电脑硬盘全换了,以销毁违规交易数据。

  此前的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开出基金“老鼠仓”处罚第一单: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分别没收152.72万元和150.94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但“老鼠仓”行为并未得到根本扼制。由于唐建、王黎敏乃至今年案发的张野仅受到行政处罚,市场批评是“老鼠仓”成本太低,以致屡禁不止,老鼠仓依然猖獗。与此前几位主角仅受行政处罚不同的是,这次建仓的3位基金经理,或许还将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老鼠仓”行为是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的正式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称,如果调查结果成立,涂强、韩刚和刘海或将成为首批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但现在来看,追究“老鼠仓”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仅仅还处在“如果”的状态。《中国经济周刊》获悉,中国证监会证券犯罪侦查局仍然未介入深圳老鼠仓事件。

  证监会在犹豫什么?

  监管层:抽查范围急剧扩大

  “复杂的利益协调让监管层很头疼。”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在我国,由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所以在相对的一个时点上,会出现监管层的行动雷声大雨点小。

  该人士称,实际上“老鼠仓”就是另一个版本的内幕交易,而严防内幕交易又不是一个监管部门就能够管理的。即使有人想积极推动“灭鼠”行动,也得考虑多方利益。

  作为目前基金行业的直接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主任吴清是一位对“老鼠仓”行为恨之入骨的人。他曾说,“‘老鼠仓’行为是监管部门最不能容忍的,发现一起就严厉打击一起,绝不手软。”

  “但目前的情况是,在国内的基金公司中,被监管层发现并受到处罚的‘老鼠仓’只是冰山一角。很多基金经理在作‘老鼠仓’的时候,只需和亲戚朋友达成协议,不需要成文的合同甚至任何文字,往往是一个电话、一个暗语就能够促成,因此难以察觉,相对隐蔽。”上述人士称,在中国除了基金经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保险公司的投资部等金融机构,一样存在老鼠仓的可能。

  此外,一位券商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老鼠仓在某种情况来看,就是官商勾结的产物。个别监管层的工作人员,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甚至会在监管的过程中对有关的人与事手下留情。因为很多监管层工作人员的“下一站”便是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该人士称,现在的情况是,监管部门的个别人有时候与相关老鼠仓的经理人有着相同的利益,这就使得作为监管者的猫和被监管的老鼠之间的关系变成了“大猫”和“小猫”的关系。

  对此,监管层也做了很多预防工作。11月4 日,证监会发布实施《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该准则明确规定,证监会工作人员(包括派出机构人员)离职后,必须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冷冻期后,才能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监管对象任职。其中,证监会领导人员离职需要在三年“冷冻期”满后,方能在监管对象中任职,一般人员的“冷冻期”为一年。

  而前不久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的表态无疑将“老鼠仓”事件升级。他称,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强化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常规监管,严厉打击“老鼠仓”、非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违法案件和背信行为。

  据悉,为了严厉打击“老鼠仓”行为,证监会已将抽查范围扩展至券商,基金经理、投资研究人员的执业行为甚至一些商业银行、信托、保险公司中受托管理他人资产的人员都在检查之列。

  基金公司:“无关”还是“连坐”?

  就在“老鼠仓”让人义愤填膺之时,涉案人员所在的基金公司终于开口说话了。11月12日,景顺长城和长城两家基金公司同时发布公告,认定公司原基金经理“老鼠仓”属个人行为,与基金公司无关。

  公告激起了很多投资者的怒气。一位有着6年购买基金的基民表示,他以后绝不会再相信出现“老鼠仓”的基金公司。

  而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种出事以后极力和“老鼠仓”撇清关系的做法,让人很不可思议。他认为,“老鼠仓”和一些内部交易一样长期存在于资本市场中,但生存土壤就是公司本身。

  陆原认为,在“老鼠仓”事件中,基金经理本人、基金公司的高管、托管人都应该受到惩罚,而不是一句“个人行为”就能说的通的。监管层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对“老鼠仓”案件中基金公司要承担“连坐”责任。

  而在基金经理陈刚看来,即便证监会调查人员将他们的电脑、移动硬盘甚至手机、MSN聊天记录都查了一遍,也无法端掉“老鼠仓”的老巢。事实上,很多基金公司对于基金经理的管理并不严格,有时候仅仅提示一下风险。

  基民:维权艰难

  提示风险后,基金经理为了暴利仍然会建仓,但受损失的则是广大基民。

  11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一位购买长城基金公司基金产品的投资者王先生。他告诉记者,他到现在还不清楚自己购买的这支基金是否因为“老鼠仓”事件而受到损失,即使有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

  据悉,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总户数已高达1.68亿户,大约1/4城镇居民家庭参与了基金投资。因基金“老鼠仓”受损的基民人数众多,如何维权与索赔也成为基民们关注的焦点。

  但由于受现在的格式合同限定,基金纠纷只能由仲裁方式解决,这就大大阻碍了基民维权的其他路径。

  在2008年对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的案例中,虽然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但在该案件的基民委托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看来仍然显得不够。张远忠说:“按照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基金投资管理法的规定,唐建的行为损害了基民的合法权益。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有义务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但对于这个众所期待的基民维权第一例,等待了几个月后的结果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程序,认为中国建设银行没有追偿义务,裁定驳回申请。

  对此,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宣伟华律师认为,“在基民发生法律纠纷后,一个基民需要面对的是托管人(银行)、管理人(基金公司)、基金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忽视)三个民事主体。多主体决定了基民维权要比一般的股民维权复杂。因为当事人提交的一个申请想解决多个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是很难的。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民们可以通过3个手段寻求权益保护。一是类公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提起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诉、要求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无效之诉、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之诉、要求转换基金类型之诉、要求基金清算等;二是类证券法救济手段。基民们可以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不作为,要求予以权益救济或赔偿损失;三是其他类型的救济手段。基民可以提起因基金契约纠纷引起的仲裁裁决无效之诉,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破产之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管理不善提起的各种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等。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强伟建议,监管层要重视基民维权对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性,修订现存的格式合同,增加司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司法部门也应当积极研究基金业方面的法律关系,出台有关基金纠纷的司法解释,为基民选择司法途径维权提供司法保障。

  “硕鼠”曝光

  唐建

  所在: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

  案发时间:2007年5月

  履历:2004年加入上投摩根,任投资经理;2005年起担任研究副总监、阿尔法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起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

  处罚:终身市场禁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0万元

  王黎敏

  所在: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发时间:2008年3月

  履历:2000年进入南方基金,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开元基金经理助理、天元基金经理助理、南方稳健成长基金经理助理、开元基金经理等职务。

  处罚:终身市场禁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0万元

  张野

  所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发时间:2009年4月

  履历:曾任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任融通基金研究员、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和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处罚:终身市场禁入,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400万元

  刘海

  所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发时间:2009年8月

  履历:曾就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任职债券交易员;2005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曾任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助理,长城稳健增利基金经理,长城货币基金经理。

  处罚:未知

  韩刚

  所在: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发时间:2009年8月

  履历:200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历任研究员、长城久恒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处罚:未知

  涂强

  所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发时间:2009年8月

  履历:2005年3月加入景顺长城,2009年3月至9月,任职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经理。

  处罚:未知

  ?(未确认)

  所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发时间:2009年11月

  履历:中银国际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

  处罚:未知

  三刀根除“老鼠仓”

  文/刘澄

  中国股市的特色之一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其中,尤以基金行业“老鼠仓”的恶劣表现最为抢眼。

  近年来,伴随着“老鼠仓”行为的猖獗,国家监管机构连出重拳,力度之大、措施之果断前所未有,深得股民称赞。但是,“老鼠仓”行为并没有偃旗息鼓,相反“老鼠”们却依然前赴后继,愈演愈烈。

  “老鼠仓”现象的横行,说明目前法律、法规对于“老鼠仓”的震慑力有限。如何斩断“老鼠仓”获利链条,成为摆在监管机构和法律机关面前、不得不正视的严峻事实。

  目前,对涉嫌“老鼠仓”的人员,各机构通常做法是,只对情节严重者采取辞退处罚,并未追究责任并上报监管部门。基金公司更是为其声誉而极力掩饰真相,致使其成为行业潜规则,无法从源头上得到严厉制裁。

  “老鼠仓”问题危及行业生存根基,剿灭“老鼠仓”宜从如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应对违规违纪人员应施以严刑峻法。

  建“老鼠仓”最核心的动机是利益驱动,首先应对其失信行为,建立惩戒机制,对其施以经济制裁,让其在失信的巨额成本面前深思、驻足,令其不敢越雷池一步。一经发现违规,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施以市场终生禁入,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巨额罚款,直至倾家荡产,用于警示后来者,使其不该轻易而为之;同时,引进民事索赔制度,鼓励受害者通过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的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督促基金公司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打胜惩治“老鼠仓”的人民战争。

  有学者建议,对基金经理人员引进竞争性的薪酬分配制度,实行高薪养廉举措,以杜绝类似“老鼠仓”行为,笔者以为不妥。以目前收入水平评估,基金经理人员无疑是中国当今收入最高的群体之一,早已不为生计发愁,他们一年的收入远超中国普通家庭一辈子的收入,还要给他们高到何处的高薪才能使他们满足呢?只能当头猛喝一声,告知约法和底线,只要越线,斩立决,绝不姑息和纵容,只有这样才能促其清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抓。

  其次,建立措施严密、监控到位、权利制衡的防火墙,防范于未然。

  剖析目前对“老鼠仓”行为打击不力的原因,制度和法律的不严密无疑对势态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控制“老鼠仓”,无论是基金经理供职的公司,还是监管机构,都三令五申规定,相关人员和亲属不得操作股票,违者要受到处罚;刑法对此类行为,以内幕交易罪予以打击。但在屡禁不绝的事件面前,此类规定和法律显得这样的苍白无力,凸显出制度和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发生“老鼠仓”事件的基金公司,事后检讨发现,其内控制度、监事制度均未发生作用,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在现行的法律和制度规范中,空泛、不具体成为通病,被冠以“网”的称谓,而不是密不透风的“墙”。应修订刑法和相关的监管条例,加大处罚力度。?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谭ㄒ浴袄梦垂畔⒔灰鬃铩背椭畏缸铮ΨAΧ然共蛔悖σ浴氨承抛铩钡茸锩铣湍踩》欠ɡ娴摹袄鲜蟛帧毙形鹕逦シㄕ撸桓慕贫裙娣犊斩础⒉痪咛宓谋撞。谕寻谏韬突ㄆ康慕巧ㄎ唬富淌略鹑魏椭贫裙娣叮炕刹僮餍裕龅酱胧┫晗浮⒃鹑蔚轿唬喙苡辛Γ晌种品缸锏睦鳎靡陨硎苑ㄕ呶薹炜勺辏蛊洳荒芊缸铩?/P>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常抓不懈应成为监管的常态。事实上,由于信息技术和侦查技术的发达,很多“老鼠仓”行为是很容易被捉获的,甚至部分“老鼠仓”经理的行为在圈内众所周知,但由于执法不严格,没有得到被发现,得不到应有的严惩,导致其行为愈发大胆。笔者就曾接到某基金经理的邮件,宣称加入其操盘的私募基金,就可以获得超过年收益100%的回报。其行为之大胆、之猖狂由此可见一斑。

  第三,大力弘扬信用文化和职业道德,形成背信可耻、人人喊打的氛围。一旦触犯法律和法规,就得从行业彻底出局,使其不愿犯罪。目前的基金经理主体是70后,乃至80后,部分人员缺乏信用意识,忽视职业道德的培育,奉行赚钱可以不择手段的人生信条,没有必要的人生历练。应从强化契约意识、培养岗位责任入手,树立自律精神,敬畏规则,维护规则,珍惜投资者的信赖和工作机会。同时,也要严把入口关,坚决把金融诚信记录不佳的人员挡在公司大门之外。

  (作者为北京科技大学金融工程系主任)

  国外“老鼠仓”之罪与罚

  美国:

  把“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要被没收所得,被处以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美国为收集“老鼠仓”的线索,甚至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可对“老鼠仓”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FBI(联邦调查局)等部门也可以查处“老鼠仓”。

  英国:

  同时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处理此类案件。如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英镑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日本:

  于2006年出台新法,加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硕鼠”将最高获刑5年,原来的上限是3年,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

  德国: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该类犯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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