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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一月余 三大问题依然困扰投保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09年11月13日11:00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这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一时间,关于新旧《保险法》对比的话题成为各大媒体争相热议的话题。但是,是否有了好的法律保障,投保人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在新旧法规过渡的热度过去之后,投保人如何在实际投保、理赔操作中确保自己能切实享受到新法带来的保障,更进一步使自身利益得到最大化呢?11月7日,明亚保险经纪公司副总裁黄婧女士受第五届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组委会之邀,举办“新《保险法》来了,你还在用老办法买保险吗?”的专题讲座,为我们揭开了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

  □本报记者 张培娟

  新保险法带来7大好消息

  黄婧认为,新《保险法》为投保人权益带来了7大大亮点:

  (1)承保“不可抗辩”:如果投保人情况不符合承保要求可能构成合同解除,那么保险人(保险公司)从知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失效,必须进行承保。同时,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

  (2)解约“禁止反言”: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争议条款有利于投保方”:即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雇主为雇员投保有法可依”:即虽然单位、雇主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但雇主可为雇员投保,保险人不得以雇主对雇员没有可保利益为由拒赔。

  (5)“如实告知权超越合同免责”: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失效,保险人不得拒赔。另一方面,目前保险人普遍在投保环节增加了投保人抄写“投保提示”的要求,投保人也有责任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询问,并督促销售人员尽责告知。

  (6)“财产转移中理赔告别真空期”:以车险理赔为例,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和义务,即便没有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也不得以“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赔。

  (7)“理赔时限30-10-3”:30天——保险人在收到相关理赔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10天——属于保险责任的,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3天——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可以看出,新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保不赔”或者“理赔拖延”等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强调了对保险合约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权益保护,对于老百姓来说绝对是好消息。

  三大问题依然困扰投保人

  有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就能确保投保人的权益了吗?

  新法的实施亮点纷呈,新旧对比之下很容易让人形成一个错觉,那就是将此前的问题都归咎于缺乏法律保障,认为新法一出台就万事大吉。

  事实并非如此。黄婧指出,投保人对保单利益的担忧和困境归纳起来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买不到”: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产品种类、服务的成熟度与发达市场还有一定差距,但购买国外保单或者“地下保单”又担心合法性和后续服务。投保人左右为难,担忧买不到好的产品。第二,“买不对”:不同公司产品的利益与服务包括价格都有很大差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难以分辨选择买到最合适的产品。第三,“理赔难”:投保人作为个人与保险公司相比在理赔中处于天然弱势,当赔不赔,或赔付不到位,难免让人心灰意冷。

  此次,新《保险法》的调整从整体上提升了保险行业的服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买不到好产品的问题,但其它问题依然存在。消费者仍然面临要在理赔中凭借一己之力与保险公司打交道,而且消费者对于如何从上千种产品中为自己选择最合适的产品也同样无所适从。

  可借助经纪渠道维权理赔

  保险产品毕竟是十分复杂的金融产品,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又是十分专业的过程,一般老百姓即使了解了法规的皮毛,但运用在具体情况复杂的实务操作中,也难免力不从心。

  黄婧指出,投保人可借助经纪渠道维权理赔。“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理赔中并非具有充足依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往往各有立场和道理。如果投保人以个人力量与保险公司交涉,即使闹上法庭也未必有结果,甚至保险公司因其在专业性和实力上的优势可能更容易胜诉。而通过经纪公司交涉则让投保人获得了“谈判筹码”,因为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处理着大量的保单和客户,保险公司估计单一理赔争议可能影响其在整个渠道中的企业形象,甚至影响其未来销售,所以更容易通融赔付。”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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