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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正式启动阳光保险工程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1月02日10:36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局于1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启动“阳光保险工程”,对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承保、保全、理赔和信息披露等环节提出规范性工作要求。

  重庆保监局明确指出赔款以及批退保费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转账、电汇(或邮汇)、网银等方式支付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保险公司员工或其他单位账户。并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事宜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章)授权的委托书,核对无误后将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或扫描留存。

  此外,此次保监局还作出规定,保险公司对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的证明材料,要向被保险人完整、详细地予以说明,赔付时所有证明材料也要一次性收取完毕。通过加强理赔环节的管控,保险公司将无法凭此拖赔了。

  “阳光保险工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完善承保信息管理。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录入系统,“身份基本信息”必须包括真实有效联系电话(单位客户应提供联系人电话)。

  二、严格批改(退)审核。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填写批改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加强理赔环节管控。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实报案人身份信息,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报案的,要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对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要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准确予以说明。

  四、严格资金支付。推行非现金方式结算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其他人的情况之外,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或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个人的批减(退)保费和赔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汇款或网上银行等方式支付到投保人(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事宜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字(章)授权的委托书,核对无误后将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或扫描留存。

  六、建立和完善理赔回访制度和保单自助查询制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来源:华龙网)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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