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许多活动中,被保险人的利益经常被漠视或侵犯,而且成为行业内习以为常的怪现象。
向“高危人群”赠送保险违反承保制度
以风险保障功能为主的保险产品具有互助性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获得的赔款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险费以上的款项,理论上是那些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所付出的保险费构成的,即保险人在保险运行过程中事实上扮演了保险这种具有互助性质的商业保障行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统一委托给保险人管理及运用,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向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但是,我国保险公司违反承保与核保制度,向“高危人群”赠送保险的行为司空见惯,尽管这些“高危人群”大多数是在为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奋斗和贡献的最可爱的人,但这些“高危人群”在正常交易的保险承保审核过程中通常被列入拒保群体。众所周知,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具有慈善功能,也不具有普遍的社会福利的意义,完全是按照商业交易原则销售的。无论这些赠送保险发生的费用是谁支付的,只要发生保险事件,就意味着这些赠送保险所发生的赔款将由那些按照正常的承保原则由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开支。也就是说,在赠送保险的过程中,正常的承保与核保原则已经丧失效力,按照商业交易行为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将承受非正常的风险,正常客户的利益被所谓“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高调所践踏。如果这些赠送保险的保单索赔超过保险基金所能承受的界限,正常客户未到期保单利益的安全将受到威胁或将承受非正常费率加价的压力。
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其产品的负债特性决定了维系其存款准备金或保险准备金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影响或侵蚀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我国很多保险公司对于这样一个简单的专业常识问题缺乏正确认识,显然是缺乏对于客户利益的高度关注。所以,保险业在表达某种爱心时,可以通过员工捐款或动用按照规定提留的可分配盈余的方式进行安排,不要破坏保险产品特有的运行规则。
定向捐赠有待加强
2008年的汶川地震,许多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客户房屋因地震倒塌,而地震风险在家庭财产保险单中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无需对于地震损失履行赔偿责任。无论在合同层面还是相关制度层面,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我国相关保险公司在积极组织员工、安排企业向地震灾区大规模捐款时,完全忽略了客户的感受。从道理上来说客户是保险公司的衣食父母,保险公司可以严格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但如果我们认同客户是公司衣食父母的浅显道理,完全可以从公司组织和安排的捐款中拿出一部分,定向捐助给那些按照保险合同不应当赔偿、但却遭受严重损失的客户。一方面,我们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又给予客户人性的关爱。也就是说,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应当将那些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的客户的利益放在心上,从在商言商的角度,我们对于这些客户的捐助应当重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捐助。
相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保险业对于地震灾区低保额客户的教条性赔偿。由于投保人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某些遭受地震破坏小学的学平险保险金额只有区区数千元,当一个弱小的生命倒在地震废墟下面再也没有出来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支付数千元赔款的同时,如果再从捐款款项中拿出很小的部分定向捐给遇难孩子的父母,客户感受的不仅仅是快速理赔,还有保险公司对于遇难客户的关爱。这种对于因经济水平所限形成的低保额客户的定向捐赠行为不属于通融赔付,而是对于低收入群体在经济拮据的状态下成为公司客户的一种褒奖,一份特别的感谢与关爱。
非常可惜,尽管保险业对于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总额超过5亿元,但没有一家保险公司向不符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遇损客户和因经济条件有限导致保险金额很少的客户定向捐赠。且不说客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即使是在商言商,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或由于经济条件导致保险金额偏低的客户的定向捐赠,可以使社会和客户一方面看到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的严谨,一方面又感受到保险公司实实在在的以客户为尊。诚然,我国保险业的巨额捐款通过相关渠道也会直接或间接到达客户手中,但与保险公司直接向客户定向捐赠的意义已经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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