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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新法理解不一 呼吁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2009年09月15日11: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上海《青年报》

  10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保险法已进入倒计时阶段,但在新法实施前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是否可以享受到新法保障目前尚存争议。不少保险公司向记者表示,打算先观望一下,看看同业如何操作。不少保险业内人士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快针对新旧保险法交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

  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更加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比如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原本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将来再发生这种情况就不得不赔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尽管保险公司在流程上、合同文本上都针对新法做了大量调整,而对于实实在在可能在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却没有准备。

  监管部门则以没有相应司法解释权婉拒了这一问题,同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令旧保单适用新法合法化。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这对在新法生效前购买了长期寿险合同的保险消费者而言将是个坏消息。

  一家保险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向记者明确答复,在有关新旧衔接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公司拟以提出理赔申请的日期为标准,如若提出理赔在10月1日以后,即使是在新法实施前购买的保险,亦按照新法相关规定操作。而更多保险公司抱有小小的侥幸,对于此问题持观望态度,“先看看别的公司怎么做,再说,不可抗辩条款规定的两年时间其实很快的。”

  【相关链接】

  不可抗辩规则

  投保前,不少投保人为了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条款避免了部分代理人诱导投保人隐瞒病情导致理赔难的问题,实际上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责任编辑:乔瑞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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