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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银行应严格履行验证客户身份的义务

2009年08月13日16: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8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银行卡资金安全案例研讨会”力邀相关专家学者,对银行卡资金安全进行全方位解读。搜狐理财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律师朱巍的发言: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律师 朱巍
明德民商法研习社社长、律师 朱巍


  朱巍:我想从《民法》的基本理论讨论一下这个案子。

  这个案子简单来说银行把钱给了一个不是真正债权人的人,民法原理上称之为债权准占有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债务人在给付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话,那么这种对非债权人的给付法律认为消灭了本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真正债权人的权益,就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要求,而是应该向冒领人要求了。换句话说,就是因为冒领人持有有效证件或者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所以银行把钱给他了,这种对非债权人的给付,民法上叫做债权准债务人给付,法律上认为,此时给付对象虽然是非真正债权人,但是因为要保护财产的动态流动,因此,只要是债务人在给付过程中没有过失,那么就认为是对真正债权人的给付,债务人,即银行就不再对真正的债权人有责任了。

此时的真正债权人就转向对债权准占有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大家都知道法律之所以作为法律是因为它的正义性和公允性,单纯看债权准占有人给付这个制度,貌似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法律免除了错误给付债务人的责任的话,好像是缺乏正义性基础的。罗马法法谚说道,一个人不能够超越本身的权利去给别人权益,这主要是着眼于保护财产静态的安全。随着社会发展,财产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单纯静态的保护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民法发展到日尔曼法时候,其提出“以手护手”,就是说,如果符合债权人表面特征的债权准占有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此时债务人若是善意的给付的话,那么债务人就算给付错了,也免于再对真正债权人二次给付了。那么,真正债权人受到损失怎么办?那就要从债权准债务人那儿要啦。我们国家在清末《民法》草案和1925年国民政府的《民法》草案当中都提到了这个,但是在新中国《民法典则》制订过程当中没有写进来,现在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一些关于储蓄的基本办法,有几条相关规定,比如,不计名的存款如果被冒领的话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等。

  新中国第一次将债权准占有人给付制度写进明文规定是1990年,最高法院有一个批复,即如果储蓄所因为过失把钱给了债权准债务人的话,债权债务不因此发生消灭,储蓄所还要拿钱给真正的债权人。反过来理解,如果储蓄所按照正常程序将存款交给符合表面特征的债权准占有人的话,即不存在过失的话,那么储蓄所是不承担责任的。这个解释中提到了“过失”的问题,怎么理解有没有过失呢?是不是民法中提及的善意呢?善意和没有过失是很相象的概念,这里面有一个标准,客观的标准是站在一个第三人的角度来观察,是不是可以看出来在对债务的给付有没有问题。这个第三人应该不是很聪明的人,不是很笨的人,其对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以他的标准不能辨别真假的话,就可以推定他是善意的。在现实中,这个过失现在怎么来看?应该还要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操作规定,比如,以前没有短信没有手机的时候好办,只要刷过密码就行了,现在有手机了,有的银行卡消费需要短信的回复,包括还有取钱还需要签名辨认等程序。这些东西套在银行对向债权人付款的程序上的安全保障,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才能算是发生实际清偿效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四个批复,这四个批复规定了银行的付款程序,第一,如果储户丢失卡之后挂失了,以挂失时间为限,挂失以前怎么说都有可能,如果挂失以后钱被冒领的话储蓄所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二,有一个人说自己卡丢了,但是又伪造一个身份证,如果银行没有能力辨别身份证的真假,把钱付给了债权准占有人的话,那也是银行的责任;第三,如果储户和银行之间协议付款时不仅要见卡还要见印章签名或者短信回复的话,那么银行再付款时就应该严格遵守程序。如果银行该履行的程序都履行了,仍然无法识破债权准占有人的话,那么被冒名的人权益怎么保障呢?那就是要找真正侵犯你权益的人,去告他侵权。

  因此,如果发生银行卡储蓄账务纠纷的话,储户首先要以储蓄合同违约诉储蓄单位,如果储蓄单位可以证明自己是善意付款而且没有过失的话,那么此时受损失的储户应该要求银行提供所有相关证据来帮助储户和相关审查机构找到那个冒领的人。在找到冒领人,即债权准占有人之后,储户以侵权之诉来起诉他,要求偿还自己的金钱。

  结合实践,作为普通群众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保管好自己的密码。现在大家都喜欢在网上购物,很多人直接在网站上输入密码,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应该怎么办呢?应该利用杀毒软件中的“保险箱”功能输入账户等,比如瑞星杀毒软件中就有一个“保险箱”的程序,再保险箱中输入密码的话,黑客侵入的可能性就很小很小了。第二,及时查询。万一发现银行卡有问题的话一定要及时挂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四个批复,挂失之后发生的损失,储蓄所要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现在有些人怠于挂失,这样就很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第三,储户和银行之间尽量要进行更复杂的程序约定,比如约定银行卡消费时需要短信回复,或者消费之时需要储户的个人签名等等,这样做会给冒领者造成很大难度,从而保护银行卡的安全。第四,一旦发生了银行卡账务问题,首先以违约诉银行,在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之后,在要求银行提供冒领人取钱时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都有摄象头,其摄像保留大概保持六个月,这样一来,在很长时间都是有相关资料的,这个证据对找到侵权人是很有帮助的,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银行的帮助下把债权准债务人抓住的话,那么这个钱就有办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我就说这几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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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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