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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绪辉:银行应保证卡片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2009年08月13日16: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8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银行卡资金安全案例研讨会”力邀相关专家学者,对银行卡资金安全进行全方位解读。搜狐理财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徐绪辉的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 徐绪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 徐绪辉


  徐绪辉: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和过错、行为的违法行以及所承担的义务相关联,我们谈到银行卡的钱出去的时候通常有几种情形,一个是在转帐过程中,一个是在取现过程中,另外是在消费过程中。在转帐的话有两种形式,有卡的转帐在ATM机上转帐或者POS机,在柜台上转帐。取现同样出现在柜台、ATM机,消费也是有密码的还有有没有签名的要求。

    现在在人们的观念中和法律中对银行卡的性质是什么,究竟是一个债权凭证还是说权利主张的凭证,这是不同的概念。

如果是一个债权的凭证,那么当我不管这个卡里面有没有钱,以前我是存了钱进去的,我拿到银行要做一个权利主张凭证,我来取钱你说钱没有了,我是一个债权凭证必须给我钱。这样的话实际上对银行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它本身是可以取钱走的,是不是取钱走的我们并不知道。凡是有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反过来又说有密码的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这时候就要看是不是密码是唯一性的,如果这个卡不能被复制或者即使被复制这个卡给了我卡号就说明你银行当初主张权利的时候这个卡是有唯一性的。

    即使密码丢失有过失的情况下,密码丢失我是有过失的,但是这个卡我确实没丢掉。原因只有两个,第一没有卡应该说你负担这个,这个卡是真实的,没有真实的卡不能取钱,有这样的设置,只有卡没有密码取不走钱,银行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同时如果说这时候对于银行来说反正卡确实在你手中,我要承担一半责任,可是密码呢?银行不需要来证明,我只要证明这个在系统中确实通过输入密码把钱取走的,这个时候就确实应当由储户自己来证明密码没有丢失,储户不可能证明密码没有丢失的。因为银行不需要举证,只要说这个密码是真实的。转帐过程中因为密码的丢失,这就涉及到行为的违法行以及义务的承担,如果在ATM机上设置了摄象头,那么这个密码的丢失银行又有过错了,你应该对你的ATM机的安全,这是你设置的交易平台,必须对你设置的交易平台的安全负起保护的责任。如果我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只有密码交易,网络必须没有病毒,如果有病毒了,输入密码下次被人复制了,肯定银行承担责任,谁设定平台应该承担责任。每次取现都有上限的,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方式,超过上限不管什么系统,超过上限的部分肯定是银行要承担责任的。在这里面同样在取现过程中也存在柜台取现和ATM机取现,卡应该是有唯一性的,这种义务不应该让普通的持卡人来承担对它唯一性进行保证,必须由发卡部门给我这个号的时候我认为这是唯一的。

    卡如果被复制即使是自己提供给别人,除非他提供给别人就是为了让他进行复制取现,这种情况下卡被复制银行至少承担一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过程中现在很多虽然设置了密码666、888,实际输入别的密码也能够取钱,这是第一点。第二,签名基本上是没有那么严格,你的卡拿给家里的人签他自己的名也没有问题,在每个刷卡的地方基本都能通过。这样变成签名是纯粹形式主义的,而它的密码也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而且对于一个商家卖衣服或者商场卖东西的人不管谁来消费都认为这个是一个有效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消费卡这里面的约定比较重要。如果说没有密码也能取,没有真实签名也能取,那么这个卡又成了唯一性的了,这时候就有明确的客户提示义务,如果没有提示义务在这个卡被别人盗刷的情况下,即使真实的卡可能被别人拿到刷去,也应该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我的意见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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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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