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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伊珊:客户与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

2009年08月13日15: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8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银行卡资金安全案例研讨会”力邀相关专家学者,对银行卡资金安全进行全方位解读。搜狐理财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咨询部副主任任伊珊的发言: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咨询部副主任 任伊珊
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法律咨询部副主任 任伊珊


  任伊珊:今天就银行卡资金安全问题做一个研讨,尤其银行卡的安全问题跟大家都息息相关,今天由一个案件多数一个切入点进行研讨我觉得这一点很有必要,而且很有意义。

  我们拿到这个案子之后我看了一下,也简单做了一个小小的研究,也看了一下现在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案例还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我简单从四个方面简要做一下分析,而且我也看到了今天法律界来的人士很多,有著名的学者还有律师界著名的律师,还有两位人大的学弟。

我第一个发言仅仅是抛砖引玉,只是自己的个人见解。

  我谈谈本案的性质,判决书也没看到,简单地说这个案子还是从法律关系来讲还是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存款人把钱存到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利息的合同,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该满足持卡人自由支取现金的要求,有的通过以财产权被侵犯为由诉诸法院。银行与持卡人双方之间的义务是什么,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由义务再来分析法律责任。工行灵通卡的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些部门规章的规定,从这个来分析本案双方银行以及持卡人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具体的法规13条,《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个人办理存款业务,如果超过五万元以上存款机关应该审核你的身份证,而且应该报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予以支付。第7条规定一次性提取现金五万元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五万元以上还应该报审计分行备案等等。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批复里面做了详细说明,审核提取物万元以上,储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经审核后予以支付。审核内容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上的姓名是否一致,这个说的是姓名没有号码,看取款人核对存单上的姓名是否一致,这个是必须要审核的,有人民银行的规章规定。牡丹灵通卡章程第四条也规定了,申请牡丹灵通卡必须设定密码,而且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

  从上述章程法律法规规定里面可以判断出,银行和持卡人分别应该承担的义务,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供达到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并且在持卡人取款时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

  我们既然谈到义务,不得不谈到学界的原则,本人行为原则。根据银行卡凭密码交易的特性,本人行为原则可以这么理解,如果银行卡交易是通过正确的密码完成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持卡人本人从事的交易行为。你要拿到你的储蓄卡,要去柜台交易或者转帐ATM机上,如果没有免责事由一概密码对了,储蓄卡对了,这就是你本人从事的交易行为,由本人承担责任。这里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以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章程里面也可以体现到这个原则。如果银行是违规办理的转帐手续我们刚才说到了,五万元以上的要审核身份证件你没有审核或者说你审核的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你姓名没有核对或者号码不对等等。如果持卡人保管储蓄卡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那么这个时候视为银行违反了交易规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银行也违规了,持卡人也违规了,你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怎么办?按照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如果银行按照整个规定办理这些手续之后,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这个时候就应该由持卡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银行按规定办理了转帐手续,持卡人也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这个时候怎么办?我们都没有过错,银行也尽到了责任,所有的都审核了,身份证没有问题,密码没有问题,牡丹卡也没有问题,持卡人也保管好我的银行卡,密码没有遗失,这个就属于本人行为的例外,双方都没有过错。如果真是银行卡被破译了,被破译这个问题还是很困难的,如果真是被黑客侵入了这种情况下,法律方面有一个大家比较支持的观点,如果持卡人尽到了妥善的保管义务,而银行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者避免,双方均无过错,这个可以考虑由银行和持卡人均衡来分担损失,按照公平原则。

  最后谈谈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个案子出来了,谁该举证?如何举证?如果银行想免责那么应该承担下面四个方面,银行是留有转帐凭证的保存、交易记录的保存以及网点监控录像,你掌握证据,这些重要的交易凭单应该保存的,当然有一定的期限。银行应该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首先你的交易系统应该符合安全的要求,银行不存在违规办理转帐手续的情形。涉嫌转帐交易确实使用了持卡人的银行卡,输入正确的密码。持卡人方面, 你说有人破译了银行密码不是因为你丢失了这个密码,那么是不是应该由你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由本人来证明我尽到了妥善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而且需要证明你的密码是别人侵入了银行系统破译了银行系统密码得到了这个密码,应该由持卡人承担这个举证责任。对于本案来说,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关键应该看银行卡中现金的减少是否存在我们刚才讲的违规、违约,办理转帐手续的行为,同时要考察持卡人是否尽到了妥善的保管义务,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合同义务。如果真是损失由银行电子系统遭到非法入侵导致持卡人的密码被破译,而你银行的系统又符合安全等级,是不是应该考虑银行和持卡人按照公平原则来承担。

  这是我的基本观点。我也看了一下这些案例,基本上能够打赢官司的很少,基本银行是胜诉的。有一起北京建行的,在石景山法院一起案件,银行承担部分责任。那个是因为没有审核身分证号码是错的,那个案子是这样的,银行卡钱不是石景山银行的,通过外地银行提取了大概14万现金走了,当时银行拿到了身份证,银行的交易系统里面外地的交易系统根本就无法看到持卡人存单上的身份证以及他的号码,所以说根本就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这样法院判它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承担了一部分责任。这时我看到唯一银行败诉的一个案例,持卡人赢的案例。

  我就说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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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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