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看到网上一片短文,介绍“信用卡‘注销’的正确方法”,看过之后有些不同的看法,希望与那些关注信用卡、关注如何用卡的人士进行商榷。
该文提醒客户:‘注销’(指销卡或者销户)之后,刷卡、取现、网上银行都不能使用了,但是有一种情况还是可以用的:“在轮船、飞机上,‘注销’过的信用卡只要卡片完整同样可以消费,因为在这些场所,刷卡只是提取卡号,并不会核对其他信息”……(清算时)“银行是不能拒绝的,即使你的卡片已经做了‘注销’,并且产生的这个费用也是要由你本人来承担”… …
有人不禁要问:如果客户已经向发卡银行申请停止信用卡的使用(即销卡或者销户,非业内人将其称为“注销”),为什么会在停卡后还有风险?
(销卡或者销户)具体环节和手续
客户向发卡银行提出停止信用卡的使用(销卡或者销户)时,银行会根据客户的意愿表述,在系统内做一个销卡或者销户(或卡片收回)的交易标记,待达到一定的时间后(通常是30~45天的“缓冲期”。
那么,风险出在哪里
这是因为,信用卡卡片在有效期内、且未交回卡片要求销户的,在30~45天“缓冲期”这个时间段内,如果丢失了未经过破坏性处理的卡片、被冒用,客户还是有一定的风险的(指万一发卡银行未做交易标记的情况下),应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
需要解释的是:受理手工压单消费的手续也是很严格的,并非“只是提取卡号,并不会核对其他信息”那么简单。在跨境的航空飞行线路或在公海上航行的客轮上,因为没有在线的刷卡设备(POS),就无法使用POS作联机(刷卡)交易,而采取手工压单的方式,即把信用卡的卡号、姓名、有效期等凸字部分在签购单据上压出痕迹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飞机、客轮所属的商户凭带有压痕的签购单据向收单银行进行结算。但受理手工压单的消费时需要核对并在签购单上填写客户的身份证件号码、核对客户签名与卡片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且有一定的消费金额限制(如果通讯条件允许,还应该向发卡银行进行电话“索权”、经发卡银行同意后才能受理)。如果证件号码与持卡人注册(申请时预留)的一致、签字基本相符、消费金额在限制的金额以内(所有要素齐全有效),当然要由持卡人来偿还了。
如果持卡人提出异议,需向发卡银行举证;如果争议过大,发卡银行可自行调取客户的出入境登记记录等。
长时间不用、“闲”置的卡应该销掉
为防止持多张信用卡或手中一些“闲”置的卡长时间不用而产生风险,一般情况下发卡银行建议客户将其销掉,即常说的“销卡”(不再使用某一张卡片)或“销户”(不再使用该行的信用卡产品)。由于各发卡银行处理信用卡业务的计算机系统版本各异,具体业务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客户需要销卡或者销户时,或者到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交回卡片申请销卡销户,或者通过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呼叫中心打电话办理;如果卡片已过有效期但只是找不到卡片、未丢失或被窃而要求销卡销户的,只要向发卡银行声明,直接要求办理“无卡销户”即可,而无须再办理挂失手续(比如工商银行)(这时,客户所要表述的只是“不再用卡了,把它销掉吧”即表达了销卡或者销户的意愿,而不用向银行说明是销卡还是销户,具体操作上的细节由银行来把控)。
在销卡或者销户时,有的发卡银行要收回客户手中的卡片,并向客户出具收回卡片的凭证;有的发卡银行在客户致电、要求销卡销户时,不收回卡片、但一定会告知客户将卡片做剪角或破坏其完整性的作废处理。因此,如果客户未交回卡片、或者未剪角、未做破坏其完整性的处理,而导致被不法分子使用完整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卡片而产生风险,持卡人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什么是卡片账户,什么情况下被“冻结”
信用卡这种金融产品的管理区别于其他金融产品,在管理理念上、管理方式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一般的个人客户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是一笔一清、贷款业务也是按户头进行管理。而信用卡业务是在同一客户名下(同一个信用卡核算账户)下挂N 张卡片,是一种延续式服务模式。不管客户使用哪张卡片(假设同一客户名下有VISA、MasterCard、银联卡等若干张卡片),其资金变化均在同一账户内体现;同一账户下既管理存款、又管理贷款。因此,如果客户发现卡片丢失、向发卡银行申请挂失时,银行仅对其丢失的某张卡片做“挂失止付”处理,其它未丢失的卡片仍然可以照常使用;如果客户出现违约、长期欠款不还,发卡银行就会对客户信用卡账户下挂着的所有卡片(VISA、MasterCard 、银联卡等)以及该账户做“失信止付”(冻结)处理;或者因其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时,发卡银行会按照司法机关出示的手续将该持卡人名下的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该账户下挂的所有卡片进行“冻结止付”处理,这时,其账户名下的所有卡片均无法继续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真正的业内人士是不会动辄使用“冻结”这个词汇的。作为客户是不会知道银行内部核算管理的理念与具体手续的。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某发卡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够完善,不能直接完成销卡或销户环节,或者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做销卡销户(或卡片收回)的交易标记,导致被他人冒用,责任不在客户(可以出具交回卡片的凭证或者调听当时的电话录音)。在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已“终结”、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后,再出现持卡人已办理了正常的、正确的销户手续而又产生欠款是无须客户承担的,从情理上说客户已经解除了与发卡银行的合约、已免责;从法理上说是由于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完善、或者操作失误,无法做销卡销户处理造成的,而将风险转嫁到客户身上,如果客户为求公理到法庭申诉,恐怕银行能够胜诉的可能性极小!
“信用卡被‘注销’后仍可能被使用,而且风险也由原持卡人自己承担”。这是有悖常理的,由于发卡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不够完善,操作失误等出现意外,为什么要由持卡人“买单”?!这种所谓的普及用卡知识的教育等于给发卡银行“帮倒忙”。
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
我们再回到本文开头的话题: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大部分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浏览一遍,均未见对客户的明确告知:银行在受理客户销户的请求后账户内再发生交易仍要客户承担的条款。因此,持卡客户大可不必为销卡销户后是否会产生风险而担忧,那是发卡银行自我完善的事情。
如果销户或销卡时卡片未交回,也没有什么风险,最多会被不法之徒再用于“克隆、复制”其他人的卡号,如果想要恢复成客户原本的初始(可以使用)卡片状态,几乎等于现行条件下随便一个人就能登月那样难,其犯罪成本也会巨高无比;若出现销户后仍能使用的概率,不会达到亿分之一!!如果客户为了收藏、不愿意将其剪角(破坏卡片的完整性),就需承担这亿分之一的风险。
因此,一些发卡银行需要自己提高自身的计算机系统的业务处理能力,否则就要承担客户正常、正确销卡销户后的风险,免得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而客户则完全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无须为此事而自扰;撰稿人在普及用卡知识时,一定自己先弄明白再引导客户,以免使人产生误解。
5月25日,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打来电话,让我重新开通3个月前销过的卡,并用各种长期免年费等诱饵诱使我重新使用。一旦这卡落入非法分子手中,风险归谁?最终由银行承担。当然持卡人也要学会自我保护,一旦电话销了卡就要自己剪卡。当然,兴业又免费给我补办一张,可是如果这个补办的卡落入他人,后果可以想象。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