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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息为何会比其他贷款高

2009年08月10日14: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用卡时代 作者:崔素芳

  自2009年2月22日起,中国工商银行实行新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对原有信用卡产品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规定进行了一些整合与调整,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些银行也适时推出了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举措。

比如,有些发卡行规定:如果持卡客户清偿的贷款余额仅差10元人民币(含)以内、视同还清,不再对已清偿部分计收透支(贷款)利息等,增加了众多持卡人的忠诚度。

  信用卡利息是“罚息”还是“透支利息”

  然而,有人将发卡银行对持卡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内不能清偿所有的贷款余额全部计收利息的做法称为“全额罚息”,这种表述是对信用卡业务的曲解,也会让持卡客户对信用卡产生逆反,更会给发卡银行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能借此机会消除一些偏见和误解。

  关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的计算以及透支利率的适用,最早在(银发[1992]298号)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针对准贷记卡产品);在(银发[1996]27号)版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作了如下规定:“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针对准贷记卡产品);在目前执行的(银发[1999]17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作了如下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由此可见,发卡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贷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利率的适用,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执行的。从信用卡问世以来,一直使用“透支利息”这个词汇,而非“罚息”。罚,带有惩罚的意思,且是执法部门的职能,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非执法部门,是不可以随便乱罚的。

  那么,为什么信用卡透支(贷款)利率比普通贷款的利率要高

  这还要回到信用卡产品的本质属性上来。信用卡是什么?是无抵押、无担保、无指定用途的小额循环消费信贷工具,具有便捷、灵活、安全等特点。与其他的贷款相比,便捷体现在申请信用卡不需要向发卡银行提供任何抵押物或者质押权、不需要提供担保人、也不需要向银行承诺资金的用途;灵活体现在只要获得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贷款)额度,就可以在这个额度之内消费使用,并且在归还了欠款后,自动恢复成原有的信用额度;安全体现在可以凭密码支付、清算及时(实时到账)等;并且,只要在到期还款日全部清偿因消费而产生的透支(贷款),发卡银行不向客户收取任何因透支消费产生的贷款利息。

  也可以说,免息是发卡银行对履约客户的一种激励机制:只要客户在透支消费后能够按时全部还款,发卡银行作为“鼓励”、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贷款费用(利息等),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全部清偿因消费而产生的贷款;如果客户不能履约、无法按时归还,发卡银行不再给予其“鼓励”、就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透支(贷款)利息。也就是说,客户如果不能履约就无法享受发卡银行的激励机制了。

  由此可见,信用卡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信用卡的消费信贷额度具有循环使用、享有免息期等显著的特点,可以在短时间内放大持卡客户的财务能力,使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持续的、低成本的消费信贷服务;信用卡应用领域和范围广泛,可在零售业的超市、各种卖场,乘坐各种交通工具(飞机、火车、客轮、长途巴士)、宾馆酒店入住、就餐等各相关商业领域使用,获得商品或服务等独有的特点。如果客户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部清偿了因直接消费而产生的贷款,无须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或费用,等于发卡银行为客户提供每期最长可达56天的无息贷款。

  假设一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为2万元、每月均发生5000元的消费,且履约正常、按时偿还,在一个年度内可以无偿占用银行资金的时间超过300天以上!如果这个客户向银行申请了5年以上的房贷、年息为5.94% ,那么,这5000元一年的贷款需支付297元利息,而发卡银行未向客户收取!试问:除了信用卡这个金融产品外,有哪个产品或者行业能够给客户提供这种无息贷款?客户享受如此长时间的无息贷款无须支付任何资金成本,是在用银行的资金提前获得商品或服务、并享受生活;当某一阶段暂时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只收取无法按时偿还那个阶段的透支利息,而收取利息被就被认为是“惩罚?”这,对发卡银行未免太不公平了。

  因此,希望客户不要误解,如果测算自己的消费成本,在按时全额还款的情况下,是没有向银行交纳任何费用的(向银行贷款不支付成本);银行收取的,仅是未能按时还款时发生贷款的利息(如果持卡人偶尔发生延迟还款,或是在特殊情况下临时透支取现,利息、费用等成本也是可以接受的)。所谓难以承受的,大部分是自制力不够、甚至以透支消费和取现作为生活唯一支撑的小部分人群,对于这类群体来说,长期占用发卡银行的资金不还,成本确实不低,而这类人群,也不是发卡银行的目标客户。

  发卡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就像汽车客运公司在公路上开通了跨地区的长途往返巴士,用卡者好比上车、还款者好比下车,行进途中不断有人上上下下——有人透支、有人还款,有人临时透支取现、有人偶尔支付利息,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发卡银行就会盈利,巴士也会正常运行。如果大部分人上车后逃票、且从始发站一直坐到终点站,巴士怎么运营、巴士公司如何赚钱?照此下去,恐怕连加油费都支付不起了。

  对透支取现以及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收取利息,是发卡银行给客户提供消费贷款免息服务的附加条件,领卡时就要遵守,也是帮助持卡客户提高自制力的一项措施,如果客户能够合理规划、按时履约,是不会产生贷款成本的。在现时生活中,很多持卡客户早已享受到这些免息服务了;信用卡的产品服务与商业银行任何信贷产品的服务相比,孰更经济实惠?

  如果客户能够合理规划、理性消费、按时全额还款,不管是“全额计息”还是部分计息,都不会落到这样的客户的头上;收息,针对的仅是不能按时还款的人。个人客户向银行贷款(房贷、车贷、小额抵押贷款等)要支付利息名正而言顺、已被大家所接受;而信用卡是也一种小额循环消费信贷工具,使用信用卡进行贷款、仅在未能按时偿还时缴纳利息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要想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免息服务,就必须及时、全额还款。在了解了信用卡产品的本质特征后,客户就不会对它产生逆反或者抵触情绪了。

  另外补充一句,因为银行没有“惩罚”客户的权力,也就不会产生“罚息”的概念了,所以,当非业内人士将“罚息”、“全额罚息”的概念强加给非专门从事信用卡业务(营业网点柜面操作员等)的工作人员时,会使其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更无法给与正确的回答和解释,这也就难怪了;如果将其表述为“全额计息”可能会让人理解或接受,说不定工作人员还会有针对性的解释一番。  

(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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